第356條之4

公司發行新股或公司債,僅得洽由特定人認購,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

公司不得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不適用第一五六第三項之規定。

本人對此條文感到有些疑惑。
請問:
一、第356條之4與第248條的關係為何?是例外關係、特別規定,或排除規定?
二、第248條不是已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公司債?這條規定做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