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6條之3

發起人得以全體之同意,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應全數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雖享有較大企業自治空間,惟亦受有不得公開發行及募集之限制,且股東進出較為困難,是以,發起人選擇此種公司型態時,須經全體發起人同意。又基於閉鎖性之特質,不應涉及公開發行或募集,僅允許以發起設立之方式為之,不得以募集設立之方式成立,且發起人應全數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以充實公司資本,爰為第一項規定。

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充之。但以勞務、信用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參酌其他國家之作法及因應實務需要,於第二項明定發起人出資種類,包括現金、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但以勞務、信用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前項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有關勞務、信用出資抵充之股數所占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為第三項規定。

非以現金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主管機關應依該章程所載明之事項辦理登記,並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

鑒於非以現金出資者,其得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等,涉及其他股東權益,爰於第四項明定應經全體股東同意,章程並應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以該等方式出資者,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該章程所載明之事項辦理登記,並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以達公示效果,同時保障交易安全。另於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之登記資本額時,就非現金出資抵充部分,公司無須檢附鑑價報告,併予敘明。

發起人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發起人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依累積投票制之方式為之,爰為第五項規定。

公司之設立,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禁止以募集設立之方式成立,爰於第六項明定排除本法有關募集設立之規定。

“勞務、信用出資抵充之股數所占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請問主管機關將依據何種標準訂定所佔之比例?「勞務、信用」之外的非現金出資,是否就無前開所述比例限制之適用? 以需要執行或提供勞務才能具象化的Know-how(如管理知識)出資,是否算「勞務」出資(而受比例」限制?

@DOCMO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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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Alex_Hsu 的提問。和法條有關的兩個問題,整理如下:

  1. 「財產、技術」等非現金出資,是否就無前開所述比例限制之適用?
  2. 若是,則「管理知識」屬於技術抑或勞務,如何認定?

因為已屆七日,希望 @DOCMOEA 儘速撥冗回覆。此外,如果對如何訂定比例已有初步想法,也歡迎分享,感謝!

感謝@Alex_Hsu 的提問。商業司回復如下:

  1. 依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356條之3第2項規定:

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充之。
但以勞務、信用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準此,「財產、技術」尚無上開草案條文但書所述比例限制之適用。
2. 另所詢以需要執行或提供勞務才能具象化之know-how (如管理知識)出資,究屬技術或勞務,如何認定一節,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應個案判斷。

2015-06-01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協商,第356條之3,修正通過,增訂第七、第八、第九項:

公司得不設董事會,但至少應置董事一人至二人執行業務,並對外代表公司。

前項情形,本法所訂董事會之權限,由該董事行使之。

公司得不設監察人,非董事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於晚間十點十分三讀,取消上列第七、第八、第八項增訂條文,依行政院版本原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