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案:
公司名稱,應標明閉鎖性字樣。
乙案:
本條刪除。
政府不是當鼓勵新創事業、並祝福永續經營嗎?如果設立公司名稱中有「關閉」、「倒閉」或「閉鎖」(closed):你會覺得吉利、討喜嗎?尤其是華人會有些禁忌。公司名稱出現「閉鎖」:恐此公司未來難有宏圖大展之可能。 故甲、乙兩案,本人支持乙案(刪除此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