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6條之15

公司符合下列條件時,得變更組織為非閉鎖性公司:

  1. 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股東會決議同意。
  2. 公司章程中不符公司法中關於非閉鎖性公司規定者,已加以修改。
  3. 股東間或公司與股東間之權利義務,不符公司法中關於非閉鎖性公司規定者,已經當事人合意修改。
  4. 公司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不符公司法中關於非閉鎖性公司規定者,已經當事人合意修改。

前項第一款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若公司已變更組織,惟其股東與公司間或債權人與公司間之權利義務尚有不符公司法中關於非閉鎖性公司規定者,該不符部分失其效力。股東或債權人因此所受之損害,得向公司或同意變更組織之董事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