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6條之14

新股之發行,應經董事會決議。

前項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準用第三五六條之三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二六六條至第二七五條之規定。

對於本條第1項之規定:新股之發行,應經董事會決議。
請問:
一、新股發行為何不需經「股東會」同意?
二、香港、日本及新加坡公司法有關私人公司(即閉鎖型公司),也是這樣規定嗎?(我的理解及所得資料是:新股發行應經股東會同意。)
三、對於一個閉鎖型公司,發行新股應經「股東會」同意,有很困難嗎?(不是給經營層級便利,就叫「鬆綁」;應要考慮其他股東權利之保護,尤其是「股權稀釋問題」)

@Jalin: 在閉鎖型公司的想定下,新股的發行是否需要「股東會」同意,其實可以留給章程來解決(即在需要董事決議的預設規定下,允許投資人透過修正章程的方式納入股東會同意的機制)。專業投資人必然會有反稀釋的考量,但有些投資人可能因為種種考量而不擬作後續增資,也不在乎稀釋,立法應給予投資人自行安排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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