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6條之13

公司債之發行,應經董事會決議;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發行,除經董事會決議外,亦應經股東會決議。

前項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公司債之發行,不適用第二四六條至第二五九條、第二六三條至第二六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