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6條之12

公司發行新股,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第一項明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之程序。

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方式,除準用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外,並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

第二項明定公司設立後,新股認購人出資之方式,除準用發起人之出資方式外,亦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

第一項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

為使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權安排上更具彈性,爰於第三項明定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