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6條之12

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之編造、查核及決議之時間,得以章程另為規定,不受第二二八條第一項每屆會計年度終了之限制。

公司在清償已屆期之債務前,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以及執行解散、清算所生之必要費用時,不得分配盈餘。

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分配盈餘者,應先預估並保留一切稅捐。

公司違反前項規定時,股東於受分配之範圍內,對公司之債權人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