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微型企業或新創事業而言,盈餘分派事項每年度定期送交查核並非合適,公司穩定時,股東們可能想要多次發放盈餘提振士氣;低靡時,可能不想要分派盈餘保留資金。股東間若有如此之約定事項亦非不妥,所以在適當兼顧債權人保障的前提下,應該讓閉鎖性公司的盈餘分派更為自由而有彈性。
參考條文及資料
- 有限合夥法草案第27條:
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有限合夥代表人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送全體合夥人,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承認。
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之提起,得以有限合夥契約另為約定,不受前項每屆會計年度終了之限制。
有限合夥出資額達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其年度財務報表於分送合夥人承認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有限合夥法草案第28條:
有限合夥在清償已屆期之債務前,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以及執行退夥、解散、清算所生之必要費用時,不得分配盈餘。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分配盈餘者,應先預估並保留一切稅捐。
有限合夥分配盈餘,應依有限合夥契約之約定;有限合夥契約未約定者,依各合夥人出資額比率分配。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合夥人於受分配之範圍內,對有限合夥之債權人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