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案:
監察人之選任、解任準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乙案:
公司得依章程之規定,不設置監察人。
公司未設監察人者,第二一三條、第二一四條及第二四五條之監察人,應由董事長代之。
公司設有監察人者,其選任、解任準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甲案:
監察人之選任、解任準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乙案:
公司得依章程之規定,不設置監察人。
公司未設監察人者,第二一三條、第二一四條及第二四五條之監察人,應由董事長代之。
公司設有監察人者,其選任、解任準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