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6條之11

甲案:

監察人之選任、解任準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乙案:

公司得依章程之規定,不設置監察人。

公司未設監察人者,第二一三條、第二一四條及第二四五條之監察人,應由董事長代之。

公司設有監察人者,其選任、解任準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