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6條之10

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章程另有規定外,適用第一九八條之規定。

董事選任適用第一九八條規定者,若股東會決議變更章程改採其他選舉制度時,反對變更章程之表決權數若超過該屆董事當選人所獲得之最低選舉權數除以應選席次者,變更章程決議視為未通過。

董事選任適用第一九八條規定者,於股東會決議解任董事時,反對解任之表決權數若超過該屆董事當選人所獲得之最低選舉權數除以應選席次者,解任決議視為未通過。

閉鎖公司未必一定要設立董事會,也可以允許其他更有彈性的管治架構,比方說,最少設置一名董事,也可以有複數董事(但沒有「董事會」這個機構),董事形成決策未必需要真的開會,若無異議,應該可以允許董事以全體書面決議的方式形成其意思表示,其效力與合法召集的「董事會議」上作成的決議相同。董事的選任亦可以由股東書面決議進行,或允許「前任董事選擇後任董事」的有彈性作法(但章程有更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