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現行公司都是以董事會為經營決策中心,但是閉鎖性公司的股東間關係密切,股東或許會想要以股東的意思經營公司,所以在事務分配上,除了法令有特別規定外,應該允許公司得以自行概括性的約定以股東意思為中心,或是具體的規定哪些事項以股東意思為中心、哪些又歸董事會掌握。
現行公司法在董事的選任制度強制採取累積投票制,可以讓少數派股東也佔有少數董事席數。這樣的規定,雖然一方面保護少數派股東的利益,但也造成了臺灣公司經營權爭奪不斷發生,公司經營受到干擾的嚴重問題。
不管是美國、英國、德國、日本或其他法制先進國家,沒有一個採取強制性累積投票制。
在閉鎖性公司,董事若意見太過分歧並不利公司發展,且股東也可能另有約定其他條件以換取董事的一致性,所以更應該許允閉鎖性公司自行決定採取何種董事的選任方式。
但如果公司當初選擇保護小派系股東,採取累積投票制來選任董事,就不應該隨便地出爾反爾。若之後在公司決定要改變董事選任方式之股東會投票時,反對改變的表決權數超過當屆董事當選最低得票時(最低選舉權數除以應選席次),代表有「在累積投票制下有當選實力的少數派股東」反對這個改變,所以應該讓這個決議不通過,這樣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少數派股東被壓迫。
董事除了選任外還有解任的規定,為了避免大股東事後用解任的方式換掉其他派系的董事,所以若公司當初選擇保護小派系股東的方式選任董事,則在解任董事時反對解任的表決權數超過當屆董事當選最低得票時(最低選舉權數除以應選席次), 解任不通過。
參考條文及資料
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