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6條之1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參考新加坡、香港閉鎖性公司之股東人數為五十人;另基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最大特點係股份之轉讓受到限制,爰於第一項定義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係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前項股東人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增加之;其計算方式及認定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考量未來社會經濟情況變遷及商業實際需要,有調整第一項所定股東人數之必要,爰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增加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人數,並授權訂定股東人數之計算方式及認定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