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6-1 設立及法源

科技新創事業是引領台灣未來的關鍵所在。而科技新創事業能否蓬勃發展,其法制面上的關鍵則在於創業家與投資人間能否有更精緻、周延的契約安排、組織規劃來因應科技新創事業本質上的高風險,以追求未來可能實現的高報酬。然而,在現行公司法中,不論是有限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規範,都存在著許多管制性的強行規定,大幅限縮了創業家與投資人的規劃空間。

創業家與投資人間之權利義務的規劃空間,不僅有利於科技新創事業的發展,傳統的中小企業亦有其需求。蓋不論是科技新創事業或是中小企業,都非常需要股東間的同心協力,緊密合作,因此其發展初期,股東結構常呈現相當的閉鎖性,從此一特性觀之,與學理上常稱的「閉鎖性公司」不謀而合。

對於此類公司而言,相較於立法者為大型公司量身定作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顯然是安排公司與股東間權利義務的更好的機制。閉鎖性公司草案規定希望可以大幅度地放寬現有公司法的管制性規定,以創設符合科技新創事業與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環境,期待未來創業家與投資人自行創造出最有利於該公司運作的公司章程或契約規範。

依目前設計,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因此:閉鎖性公司應適用本節之規定;本節未有規定者,可以回歸適用公司法總則章節以及其他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適用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