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之『社會企業』相關立法」之我見
提意見者: 守護天使管理顧問(股)公司 林銘遠 peter.lin@catalyst.com.tw
公司業務: 1) 社會企業投資(已投資三家,多扶、究心科技、全球定位)
2) 天使投資
贊成部份:
- 修正第1條及第23條
- 第1條規定,公司得同時追求「營利」以外之其他社會或公益目的,以及
- 修正公司法第23條使負責人得考慮利害關係人利益,使公司不以獲利最大化為唯一設立目的。
反對部份: 「兼益公司」(Profit with Purpose Business)專章
- 目前現有社企型公司多數規模甚小,且數量仍不多。在產業初萌,過早立法及適法要求,恐斲傷有意進入者的意願、幼苗,並限制其多元發展的可能性
- 目前「社會企業」精神、性質與內容民眾認識尚有限,相較之下,對社會企業的倡議、育成各類社企公司,以及充實完整生態比專章立法更加優先,目前專章立法,不符比例原則。
- 「兼益公司」名稱非多數及共同所認知且定義不明:
- 目前世界各國類似的公司或組織名稱多以「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s)稱呼及認知; Profit with Purpose Business是社會企業的性質描述之一,而非名稱,也非國內相關產、學界所認知、熟悉之社會企業產業名稱。另外,中文「兼益公司」其定義也仍有不明及爭議 →
- 「兼益」的定義為何 – (1) 兼具「獲利」與「公益」,抑或(2)兼具「獲利」與「社會目的/使命」? 請確認!
i. 如為前者(1)之定義,如何在「取得資源」(投資、補助…等社會相關資源)時區分私益與公益不衝突; 或是「分配利潤」時不與「公益」衝突、不被挑戰、不產生爭議? 另外,現在既有之非營利組織如喜憨兒基金會旗下之已獲利事業單位等,是否可因此法而獨立或另設立為兼益公司而不衝突?
ii. 如為後者(2)之定義,「社會目的/使命」之定義及範圍為何? 如鴻海集團或頂新集團可改為「兼益公司」? – 公司以「股東獲利」及「促進員工就業」之社會目的,得為「XXX兼益公司」?
iii. 「兼益」二字若不定義則不明確,如上述; 但若有「定義及範圍」,則恐我國社會企業初萌受限縮其創意及發展。如若有定義與範圍,會是正面表列,或該是負面表列?
- 「公益報告」要求不該強制入法,且名稱「公益」,定義恐衍生爭議
- 目前/未來每家之執行報告,國外多稱為「影響力報告」的中性名稱,而非「公益」 - 在我國「公益」多有慈善、道德、不該有利潤私分配的既定印象,用此「公益」名稱在投資與被投資、分配與不分配、捐助與不被捐助、課稅與免稅…等易生爭議。
- 「影響力指標」目前各家社企產業、特性、目標及使命不同,多由團隊與投資人或贊助人共同議定及衡量,是私約的要求與約定,只需多推廣與倡議此概念,何需立法約束?
- 再則目前現有社企型公司多數規模甚小,且數量仍不多,公司人數甚少,立法要求此公告、公開此一報告,是否由第三單位認定與認證? 對團隊準備成本恐過高?
- 公益董事及公益經理人,名稱仍待議:
- 不宜用「公益」二字之理由除如上述外,用「獨立董事」乙詞即可,何需故作名稱不同? 「公益」兩字其身份與資格由誰認定? 有多少符合資格? 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 責任是否過高? 另外,社企公司規模不大,資金來源初期若來自團隊與投資人,未有社會/政府補助與捐助,何需「公益董事」加諸於上。
- 設置「公益執行訴訟」落實「社會公益目的」之確保機制?
- 修法內容中出現之 「社會目的」及「社會公益目的」是否為同一詞?請定義及說明清楚。
- 目前不少社企型公司資金來自團隊與投資人,未接受政府/企業/個人捐助及補助,但以其產品及服務與善良初衷,嘗試解決社會弱勢及困境問題,如有違背現有法令,即採取相關法令訴訟即可,如有偏離,投資人退出或採取告訴: 團隊違反公司法或章程即可。何需以「公益執行訴訟」來落實「社會公益目的」,是否立法約束過嚴,來懲罰一群不拿社會資源,卻有善心及善行的團隊?
- 修法建議內容部份: 對黃教授簡報第36頁,提及我國修法「效益分析」的質疑:
- 第三項「辨識可能性」
i. 政府扮演角色是環境塑造者,還是裁判? 社會企業之產業初萌,且法令未規畫從政府及公眾取得資源(捐款、投資、補助),是否需要所謂對大眾有「公開透明的報告與機制」; 如該企業有違法事實,目前法令即可處理,為何在社會企業規模尚小時,要求其額外成本/時間/人力,處理及公開許多執行及營業資訊給大眾? - 第五項「與國際接軌,並促進新經濟發展」
i. 立法方能與國際接軌?看不出理由何在? 過去數年,民間社會企業已經多次參與國際活動及交流,沒立法也沒有影響。現有也有許多國家沒立相關社企、兼益公司法,亦是一樣交流。
ii. 立法促進新經濟發展為何? 可否詳述及指教如何促進?
- 主管機關具有一定程度之監督權限?
可否更清楚說明何謂「一定程度之監督權限」? 依公司法辦理即可,何謂一定程度? 何謂監督權限? – 用大砲打小鳥? 會嚇跑許多小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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