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公司法§192Ⅰ)、監察人(§216Ⅰ)必須由股東會選任。在開放公司運作或視其需要,開放除經由股東會選任外,公司亦得在章程訂定董事、監察人選任方式。如公司在章程訂定由特定人或團體指派、由特定人出任或章程所定之其他方式等出任公司董事、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