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動產擔保交易法,是否應修正?

世界銀行《經商環境報告》「法定權利指數」調查,主要係參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擔保交易立法指南》所設計之問項。而此調查,主要係調查我國動產擔保交易法制度,及重整與破產法對擔保債權人之保護,共有12個問項(每題1分),滿分12分。
臺灣雖在2015年12月推動2項動產擔保改革,但於2016年10月世界銀行發布《2017經商環境報告》未獲承認(皆維持得4分):
1.2015年12月21日經濟部建置「動產擔保線上登記系統」全面上線(參見網站:https://ppstrq.nat.gov.tw/pps/identity/Identity/init.do)
2.配合「動產擔保線上登記系統」全面上線,2015年12月17日「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全文修正發布(條文請參閱: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2.aspx?lsid=FL006403)
分析世界銀行對於臺灣2項改革,未獲承認之可能理由有:
1.「動產擔保線上登記系統」所提供的是線上申請(仍需公務人員審查),而非聯合國《擔保立法指南》所要求以通知為基礎(notice-based)之“登錄”制度。
2.「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子法)全文修正,雖廢除動產擔保標的物品明表(正面表列什麼動產才可以設定擔保)、明文動產擔保交易採線上登記、明文登記機關為形式審查、明文對於擔保標的物可採一般性描述方式,惟仍規定:
(1)動產擔保交易法(母法)第4條仍得為擔保標的物由行政院發布之
(2)母法第16條(第3款、第4款)擔保契約應記載事項仍要求契約書要詳細描述
(3)完成線上登記,仍需經過審查核准才能公示(取得優先權)
請問:完備我國動產擔保交易法制,只要修施行細則(子法),而不需要修母法?您是否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