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於公司名稱中表明

如果公司法增訂兼益公司專章(節),您是否認同以「兼益公司」(兼有公益目的之公司)稱此類社會企業型公司?

如果有更好的名稱建議,也歡迎分享。

共益公司,代表共享與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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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這個字就很不專業了,同時也代表不是本的意思,既然不是本業,而是兼的,那請問本是甚麼?社會公益是兼著做的,這樣的想法健康嗎?

就直接寫社會企業不就好了,在國際上英文翻譯也很清楚明白:Social Enterprise,言簡意賅,一目瞭然。

別再浪費時間與精神去自創新名詞了,用社會企業直接和國際接軌不就好了。

感謝Ray_Chen與decorMaster的建議,商業司回復如下:
相關社會企業型公司名稱建議,將納入未來修法參考。

不同意使用「兼益公司」名稱–>

「兼益公司」名稱非多數及共同所認知且定義不明:
 目前世界各國類似的公司或組織名稱多以「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s)稱呼及認知; Profit with Purpose Business是社會企業的性質描述之一,而非名稱,也非國內相關產、學界所認知、熟悉之社會企業產業名稱。另外,中文「兼益公司」其定義也仍有不明及爭議 
 「兼益」的定義為何 – (1) 兼具「獲利」與「公益」,抑或(2)兼具「獲利」與「社會目的/使命」? 請確認!
i. 如為前者(1)之定義,如何在「取得資源」(投資、補助…等社會相關資源)時區分私益與公益不衝突; 或是「分配利潤」時不與「公益」衝突、不被挑戰、不產生爭議? 另外,現在既有之非營利組織如喜憨兒基金會旗下之已獲利事業單位等,是否可因此法而獨立或另設立為兼益公司而不衝突?
ii. 如為後者(2)之定義,「社會目的/使命」之定義及範圍為何? 如鴻海集團或頂新集團可改為「兼益公司」? – 公司以「股東獲利」及「促進員工就業」之社會目的,得為「XXX兼益公司」?
iii. 「兼益」二字若不定義則不明確,如上述; 但若有「定義及範圍」,則恐我國社會企業初萌受限縮其創意及發展。如若有定義與範圍,會是正面表列,或該是負面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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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贊成兼益公司的名稱識別
因為社會企業本身的組織 僅有利益分配結構不一樣
董事會組成其實可以沿用現行的公司組織架構即可

但關於社會企業入法我則表示贊同
因為社會企業對於利害關係人的思考與一般企業只對出資股東負責
其實沒辦法促成"共益"結構,如果國家認為這樣的組織應該被鼓勵,應該要讓大家驗明正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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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命名專章/節為「共益公司」(或「共利公司」也行),但名稱都可以討論,只要不造成誤解或障礙即可。
  2. 不強制公司名稱須植入「共益」兩字,應由公司決定自己叫什麼,如同閉鎖型公司的「閉鎖型」沒有顯現在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