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想要推動社會使命的您

如果您想要加入、推動社會使命,會優先選擇哪種型態的組織?為什麼?

  1. 公司
  2. 社團法人(包括有限合夥)
  3. 財團法人(基金會)

公司。

為了推動社會使命需要更大的影響力,唯有透過合法繳稅、透明化、讓公司同事更有未來,故透過成立公司型態才有可能創造出更大的商業價值才有機會創造出更大的社會影響力。

社團法人或是財團法人也是需要繳稅的喔

公司假如不是上櫃、上市等需要公開財報的公司,那也不一定會財務透明化。

我對於社會企業這個題目暸解不深。

然而就我的認知,股份有限公司應該是有辦法選擇是否讓某人入股,因此在整個公司的大方向上會有一些共識。
公司的客戶、員工以及其他股東也會參照幾個大股東來猜測這間公司的「個性」如何,因此在某個議題上這個公司會選擇短期獲利或者是外部性較高的選擇其實是可以被預期的。

具體來說,如果某個企業的使命是提供高品質的商品,無論售價,那麼在決策上可以理解這間企業應該不會選擇低成本但來路不明的原料,因此選擇品質較佳但較昂貴的來源會是符合股東意向的。
假如有另外一個企業認為他們的使命在於提供價錢可接受的產品,那這樣選擇低價但是符合標準的產品是符合股東意向的。

也就是說,這間公司的方向應該在章程中就可以明定該公司的成立目標,在達成此目標的前提下進行獲利。
不然若按照「公司應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這樣的解釋,若有其他行業例如買賣房地產或是股票獲利反而比本業還大時,公司豈不得放棄本業以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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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心做好事,其實跟組織型態無關;就跟存心幹壞事,單槍匹馬或跨國企業都可以讓人恨得牙癢癢的一樣。
問題癥結點不在於組織型態,而是在於錢的來源。

一般稱營利組織叫公司,非營利組織叫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在目前台灣法規規定下,最主要的差異點在於除了管轄機關不同外,對於盈餘是否可以分配也不同,其他就比較無關緊要了。

對於一個真心想長期從事推動好事的人來說(不是僅5~10年這麼短,而是有可能跨世代的30~50年甚至更久),首先要考慮的絕對是錢從哪裡來的問題,這個問題不先想清楚,談再多理想都沒有用。

以幾乎完全靠外界捐助或政府補助的NPO(或NGO)來說,幾年前的全球金融海嘯是記憶猶新的痛,當時台灣不知道收掉多少家庇護工場,而最近因為科技的進步,捐發票的人愈來愈少,也造成某些幾乎靠發票過日子的非營利組織急得猛跳腳。因此,如果沒有能夠先建立不隨外在因素變化而能持續營運的生存之道,選任何型態的組織其下場都是一樣悲慘。公司跟不上時代變化而收攤的比比皆是;NPO失去外界捐助或政府補助而掛點的更是數不清。

因此,擁有自己能夠長期且穩定營收的辦法只剩下一個:一切靠自己!千萬別奢望路人捐助、政府補助,這是一開始起心動念去做好事前要先清楚告訴自己的最重要一句話。

再來要看法規差異,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盈餘是否可以分配的規範。

盈餘分配在NPO是簡單的,如果扣掉管銷之後通通用捐贈的方式把該做的好事情做好,帳務清楚,徵信公開,這並不困難。

在公司結構則似乎有些許障礙:那就是盈餘捐贈的部分可不可以免稅?在目前法規規範下是躲不掉課稅的(營所稅),尤其是在少數高道德標準的社企章程中,盈餘捐出去幾乎都是超過50%,也許是我沒看到法令新規定,但至少目前我印象中還停留在公司的盈餘(一般說的毛利)要先課稅,提撥公積、、,然後最後才是真實的盈餘,接著公司依章程及願景策略提撥出要做好事的部分比例(如:50%),剩下的才是轉到股東身上,然後再課股東一次個人綜合所得稅、、。這樣一路下來,不知道還有多少神經病(或聖人)願意繼續從事社會企業?因為這一來一往之間,相同的收入,最終能動用的資源跟NPO組織會差很遠。若政府鼓勵社企,這個地方的配套修改(公司法)似乎還沒有看到著墨(我若有講錯請糾正我,謝謝!)。

看起來NPO不錯是嗎?也不盡然。NPO的障礙不會比公司少!

暫時先撇開捐贈或補助的財源,就以自營商務來說好了。

許多NPO有自己生產的商品在市面銷售,也成就了一定比例的營收,開不開發票或繳不繳稅也先不談,在此先請教大家一個簡單的問題:

在便利商店、連鎖大賣場、各地傳統市場、路邊的實體店面、網路商城、電視購物等,有多少商品是由NPO所供應的?並且條件是長期持續供應、有創立自有品牌(不是買進賣出那種)、價格和其他同質商品有競爭力、品質大多數人都可以接受、、?

很少了吧?甚至沒聽說過也沒看過,對嗎?

大概的原因出在三個地方:
1.這些通路在商品上架前都要簽約,當通路商看到繳上來準備簽約的基本資料是○○協會而不是○○公司時,都會很質疑或甚至不願簽約;
2.現在社會氛圍幾乎都只求價廉物美(早些年更是只求價廉,因此造就了許多黑心商人與黑心商品),根本不會太在意某商品是否為NPO所生產的;
3.部分業務主管機關因為遵循法令的原因(公務員依法行政的下場,無法所以不行政,以防圖利特定○○),所以無法提供必要的適切資源。

是故,這三種都好,但也都有些障礙難關,真正有心做好事的人是不會被這些小難關給牽絆住的,因為這不是做好事的重點,而是:

錢從哪裡來?

營收可不可能長長久久?

而政府要做的事情其實也很簡單:
提供誘因讓各大通路願意開放空間給社企商品,同時對社會大眾加大力道宣傳採購社企商品的好處,而非到處辦活動鼓勵年輕人創立社企。

社企說來似乎簡單且熱血,但卻沒有人願意分享當遇到難關時該怎麼度過?或者是萬一營運不下去的情況下該怎麼善後?

感謝decorMaster的提問,商業司回復如下: 有關公司法社會使命型公司(兼益公司)之設立,係組織法上提供有志參與社會企業的朋友們選擇商業組織的一種選擇,至有關盈餘捐贈免稅課稅議題,則屬財政租稅機關權管,並視國家整體租稅政策決定。

如果只是想要推動社會使命,透過社團法人的設立門檻最低,同時可以聚集志同道合的夥伴以團隊模式進行推動。但是社團法人非營利以及非營利兩種類型,一般普遍認為社團法人就是非營利組織,所以此題目的選項在社團法人後面備註包含有限合夥,會導致混亂,因為就民法的規範營利的社團法人就是公司型態。所以此提之1、2兩者選項是指同一類型組織?或是不同類型組織需要界定清楚,因為兩者的設立時的主管機關與程序完全不相同,而其創辦人的心態也不相同,其權利義務都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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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jia0118的提問,商業司回復如下: 選項1、2 是以民法制度來簡要區分,至於營利以及非營利兩種類型確實是另一種更明確的重要界定指標,非常感謝jia0118熱心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