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以哪一部會為主管(登錄)機關?

外國動產及債權擔保法制,各國情況並不一致,例如,韓國「動產債權等擔保法」主管機關為金融服務管理委員會(類似信保基金)、登記機關為法院;日本「動產債權讓渡特例法」主管及登記機關為法務省(相當我國法務部);紐西蘭「動產擔保法」主管及登記為商業創新就業部;香港浮動擔保規定於「公司法」,登記機關為公司註冊處。

我國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採當事人「登錄」制度,以及「法律主管機關與登錄機關合一」的立法政策。主管機關不單僅僅是法律的主管機關及有權解釋機關,更需要有建立登錄制度及管理登錄內容之能力及經驗,以確保本法施行後之法規效率與法規品質。此主管機關與登錄機關合一的立法政策,與日本、紐西蘭及香港相同。

我國除民法物權編的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外,現行在民法以外之特別法設有擔保相關規定者,各有其主管機關,例如:

  • 動產擔保交易法(主管機關:金管會)
  • 船舶登記法(主管機關:交通部)
  • 礦業法(主管機關:經濟部)
  • 漁業法(主管機關:農委會)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主管機關:文化部)
  • 專利法(主管機關:經濟部)

本案可能涉及之相關權責機關,包括經濟部、金管會、法務部:

(一)經濟部

本草案第1條規定:「為因應企業經營及資金融通之需要,並保障交易安全,促進經濟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企業資產擔保法係為企業方便取得融資而制定之專法,直接攸關國內外各企業於我國投資之意願以及國家長遠經濟發展。

本法之擔保物,除企業現有或將來取得之存貨、原料、設備、稻穀、牲畜或其他動產等有形資產外,亦包括現有或將來取得之債權、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或其他具有財產利益之無形資產。

上開無形資產部分,例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目前相關法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另我國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係採法律主管機關與登錄機關合一的立法政策,現行我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係登錄於經濟部建置的公示資料庫網站,提供第三人查詢。

(二)金管會

本法施行後,未來提供融資之擔保權人多數情形應是金融機構,又融資授信往往涉及企業之徵信及擔保資產之鑑價,而徵信及鑑價需相當之財務能力及專業能力,似以金融機構較具能力。

金融機構之監理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目前我國有關動產擔保之專門法律《動產擔保交易法》,也是以金管會為主管機關。

(三)法務部

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在我國法律體系下,屬於民法物權法之特別法。此新型態的擔保法制需有堅實的法律解釋機關為後盾,另亦須考量確保登錄資料真實性,避免當事人虛偽登錄情事,健全擔保交易及第三人保護。參酌日本立法例,係由法務機關擔任。

請問經過以上相關機關之專業職掌與功能分析,你認為哪一個機關擔任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之主管(登錄)機關較能達成「因應企業經營及資金融通之需要,保障交易安全,促進經濟健全發展」之立法目的?

無論您的意見為何,都歡迎寫下你的理由。

法務部也是一個好選擇。
1.目前草案第2條規定本法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2.其實據了解,沒有一個部會自願要當本法主管機關(不然,怎會有這個問題呢?)。
3.行政院應回到本法的本質探討:「我國是否需要此企業資產擔保法呢?」
(1)如果認為沒有必要,那就不要立法,當然就沒有誰當主管機關這個問題(選項)。
(2)反之,如果認為立法的必要,則就要選擇一個主管機關;沒部會願意承擔,就用丟骰子比大小決定(就這麼簡單,小孩子都知道)。
4.人民只要求「要有主管機關」(有人負責,有問題我要問誰),至於由誰來當主管機關,說真的:「人民沒興趣。」

感謝@Jalin的建議。大家有覺得合適的部會及建言,歡迎接力提出~

應以哪一部會為主管(登錄)機關?這不是政府自己內部就該搞定的事嗎?還需要提到這裡來徵詢民眾意見?現在草案定法務部為主管機關,個人感覺有點突兀,因為這個議題似乎金管會、經濟部比較有在長期關注研究,稍微Google一下相關委託研究報告,就發現經濟部93年做過「中小企業無形資產融資擔保法規之專案研究」、金管會104年做過「建構新動產擔保觀念且具可行性之法制改革研析」,經建會100年也做過「建構現代化動產擔保交易法制之研究」,當時是提出動產擔保交易法的修正草案;且就登錄機關而言,現行我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是登錄於經濟部建置的公示資料庫網站,未來還要另設嗎?好像搞得很複雜…法案主管機關應該從功能最適的觀點分析,而不是前面網友說的比骰子大小,否則怎麼好好推動相關業務?另建議須一併考慮未來若到立法院,該由哪一個委員會審查此法案較容易被立委接受,司法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個人覺得傳統法律背景的人似乎較不易接受這種以英美法系為基礎的擔保法制,金融商管背景的人較能理解。

感謝@mayasky提出「功能最適」的建議。另後續由立法院哪一個委員會審查,就與目前所討論的主管機關設定有關了。

"功能最適"是行政法學理,但經濟學有“次佳理論”(Theory of the second best,又稱次優理論):是用來處理最適條件(Pareto Optimality,稱Pareto最適條件;跟“功能最適”意思相同)無法成就時,所發生的選擇。

簡單的說:世間往往沒有“心想事成的事”(最適境界),但只要調整心態或方法,也可以達到次佳完美的事。(想想自己周遭的現實,就可理解)

依“功能最適”理論,當然是“挑最適宜”的部會來擔任,這個我同意。但很多事情“有主客觀的現實”,我們也必須承認。所以,“次佳理論”往往就成為現實最後的選擇。

例如,老闆樣樣行,由“功能最適“理論,這件事交由老闆自己做最好。但老闆時間、體力及生命都有限,雖職員能力不如老闆,但基於現實考慮,還是會把工作交給能力次佳的職員處理(但不會交給最差的處理),也可完成此事。

依據經濟學理論:“次佳理論”亦可達Pareto最適境界。原因是:這件事不需交給能力最好的人,一樣也可以完成。

所以,要完成這件事,不一定要採“功能最適”理論,基於現實考慮,“次佳理論”即可,也可完成任務。

回歸此討論議題:

1.依“功能最適理論”我會選經濟部,但依“次佳理論”金管會及法務部,即是選項;他們也可以完成此任務。

2.“如果這件事重要”,經濟部、金管會、法務部三個挑一個(用骰子決定亦可),都可完成擔任企業資產擔保法之主管(登錄)機關。

3.所以,法務部可能是“次佳理論”的選項,但我相信法務部足以有能力承擔此項主管(登錄)機關的工作。(這件事,行政機關不要再推來推去了,再談什麼理論,人們會受不了)

4.“談哪個委員會較容易通過,來決定主管機關”這是否是一個笑話或是無稽之談(更沒有任何學理依據)。民進黨完全執政,就要完全承擔;小英總統拍板就可以,那是執政黨的事,不用我們費心。

1.我先前建議一併考慮未來若到立法院,該由哪一個委員會審查此法案較容易被立委接受,這也是基於功能最適的想法,或許讓您覺得是笑話或是無稽之談,但這裡不就是讓大家提出意見的地方嗎?您說「小英總統拍板就可以,那是執政黨的事,不用我們費心。」如果是執政黨的事,不用我們費心,如果什麼是都小英總統拍板就可以,那我想也不用設這個平台徵詢大家意見了。
2.您感覺很了解這個法案的內情…如果依功能最適理論您認為是經濟部,那不能由經濟部當主管機關的主客觀現實到底是什麼?能不能說得更具體?然後基於您所謂的「次佳理論」,不選金管會而是法務部的理由又是什麼?如果依您所說的「基於現實考慮,“次佳理論”即可,也可完成任務」,那由辦理這個委託研究計畫的國發會當主管(登錄)機關是不是也可以?感覺國發會應該也有能力。
3.根據國發會公布的2016年11月14日「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可行性之研究」專家會議逐字稿,催生這個法案的蔡玉玲前政委表示:「其實最後最難的事情還不是法條,而是主管機關。因為我們這個只是要登錄,從合理的角度來看,應該是經濟部,因為經濟部已經做了公司登記了。如果公司登記的平台可以同時做《企業資產擔保法》的登記的話,大家查詢起來比較容易嘛。因為原來《動產擔保交易法》是在金管會主管,我就協調過非常多次,到底是金管會還是經濟部。但我自己個人認為不要這裡分一塊、那裏分一塊,我認為經濟部是比較合理的主管機關,我們是不是大家一起推動這件事情,我們需要一個主管機關。這件事情很重要希望大家一起推。」那為什麼最後研究團隊擬出草案的主管機關卻是列法務部??而不是經濟部??個人真的覺得很突兀…

依據上開說明,既然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動產擔保交易查詢與公司登記查詢的資料也係登錄於經濟部的資料庫網站,則交由經濟部作為主管與登錄機關,似乎較能收統整業務與資訊之效。

站在查詢方或使用者的立場,未來若要查詢企業資產擔保的資訊,必須要查詢者有:

  1. 登錄者是誰?(Who) -->可能需要一併查詢公司登記資訊,以了解公司的持股、董監事資料、資本額等資訊

  2. 擔保標的為何? (What) -->如擔保標的涉及臺灣的專利權或商標權等,可能需要一併查詢智慧局的專利、商標資訊

綜上所述,為了資料統整與查詢方便,建議還是以經濟部作為主管機關與登錄機關較為恰當。至於該由經濟部轄下何局處辦理,需要增加多少預算與人力,應一併作全盤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