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擔保法制係採類型化區分,缺乏整合的擔保法制。那麼,是不是應該打破目前擔保法制規定,另外建構整合統一的擔保法呢?
在維持現有交易秩序、整體法制的安定性、既有關係人利益的保護,以及降低立法成本等考量下,可以維持、調和現行法制,以制定特別法的方式,補強我國目前缺乏浮動擔保、不符合數位經濟發展的擔保法,來與國際接軌。
特別法的設計如下:
- 明定擔保優先權的順序,如依登記、登錄、占有或取得控制的先後次序。
- 排除適用某些特定資產的規定,如不動產、大型貨輪、飛機,或公開發行有價證券等擔保標的,仍適用其現行擔保法制,以避免與現行法規產生競合。
- 參考先進國家的立法例或聯合國《擔保交易立法指南》建議,引進浮動擔保制度,讓企業得以未來取的動產、債權或無形資產為擔保標的設定擔保權,以融資取得營運所需資金,完備我國擔保法制架構。
請問您是否贊成,我國可設立「補強擔保法制不足」的特別法?
無論贊成與否,都歡迎寫下你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