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擔保法

目前國內公司經營環境,是否提供足夠籌措資金管道?
在鼓勵創新創業政策下,我國是否應推動企業資產擔保法?

本次意見徵集著重兩方面:首先,想瞭解大家對於企業資產擔保法必要性的想法,此外,也希望各界對於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條文提出建議。

因應商業貿易全球發展及企業多元融資之需要,國際動產擔保立法趨勢,已由單一標的擔保走向流動性集合標的擔保。擔保法制設計,允許當事人(債權人及債務人)得依契約自行約定擔保標的種類及擔保債權範圍,並得自行約定實行方式,以儘速實現擔保債權。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擔保交易立法指南》(UNCITRAL, Legislative Guide on Secured Transactions)建議各國,於兼顧交易安全保障及金融秩序穩定之前提下,謀求建構健全及務實的擔保法制,以利企業(尤其中小企業)取得融資,應以4個面向建構現代化動產擔保法制:

  • 設定(creation):允許借貸雙方當事人得合意以任何現在或未來資產及所有交易,創設擔保權益;允許擔保契約對擔保品之描述,得為概括性記載而不要求具體(特定)描述;允許債權擔保範圍及於原始資產的產品、收益(債權)或替代物。
  • 優先權(priority):對不移轉占有擔保權人而言,法律應規定對其擔保債權具有優先權;法律規定擔保債權依登記先後,決定優先權順序;允許擔保權益及於擔保品處分之利益或替代利益(如損害賠償)。
  • 公示性(publicity):擔保登記機關資料庫型態,是整合全國地理區域及連結全國不同區域之動產登記資料;讓潛在債權人可透過全國統一公示網站資料庫,查詢擔保人(抵押人)設定動產之情形,以做為放款之決定;提供線上網路系統,可搜尋、登錄及管理動產擔保登記資料。
  • 實行(enforcement):法律允許當事人得自由簽訂出售擔保品給債權人之擔保協議;法院外之拍賣程序,便利債權人執行拍賣債務人擔保品;在完全滿足擔保債務及債務人不行使清償權(回贖權)之前提下,允許當事人得以擔保品估價受償(流抵)。

參考資料: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謝在全老師團隊提供)

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 可行性之研究 from vTaiwan.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