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英文名稱登記

近來各界建議政府,將「公司英文名稱登記」法制化,作為全球化商業活動及頻繁跨境交易之識別。在進入討論階段前,vTaiwan 籌備團隊為先瞭解各方對此議題關注的焦點,因此發起意見徵集方向之問卷。

下列意見摘自 2016 年 8 月 17 日至 31 日,以滾雪球方式(團體推薦)進行之網路調查,共接觸 63 位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

預期帶來哪些正面效益(或負面影響)?

以下為原始意見呈現,分為 9 個面向:

A1. 便利國內業者從事跨國貿易

  1. 推動台灣公司走進國際。
  • 台灣離國際好遠,名字還不是最重要的,制度才是。
  • 讓公司第一天就能國際化。
  • 較容易和國際商業行為接軌。
  • 因應網路(數位)科技普及發展,有利本國公司運籌行銷全球。
  • 更易於與國外業者合作、募資,或向國外發展。
  • 公司於海外開戶時,能避免公司僅有中文名稱與當地法律不相容的問題。
  • 方便進出口報關。
  • 方便外國銀行進行審查。
  • 目前透過國貿局備案的作法,偶而還是會遇到國外希望能提交國內公司英文名字的正式官方證明,雖可用國貿局文件替代,但是國貿局並非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 很多國外廠商不認得中文,難以辨識。
  • 國外有些invoice格式無法顯示中文。
  • 方便海外潛在合作夥伴辨識國內廠商。
  • 因為國家的背書,台灣公司名稱較易被英語系國家信任。
  • 從事跨境貿易或交易的企業能在政府網站上有正式的名稱,方便協力廠商查閱。

A2. 有助公司品牌識別

  1. 對公司名稱商譽更有保障。
  • 源自於英語系國家之公司,英文公司名即原始公司名,使用英文公司名有助延續集團之企業識別,包括理念、風格及產品之精神。
  • 公司品牌識別更高。
  • 全球公司品牌能有一致的識別。
  • 減少公司名稱識別錯誤。
  • 避免公司名稱拼音方法不一致的情形。
  • 企業更能保護品牌。

A3. 提升外商在台營業便利性

  1. 國外公司無須另取中文名字,省時省錢。
  • 便利外國公司來台設立。
  • 有助吸引外人來台投資。
  • 提高民眾對於國際企業的知覺。
  • 外商尋求台灣合作進出口廠商時,能更有效確認其身份。
  • 外商能夠更更有效地針對台灣的合作對象進行徵信。

A4. 強化公司的治理與管理

  1. 避免訴訟。
  • 減少空殼公司。
  • 避免國內公司的英文名稱重複造成爭議。
  • 加強企業對自身的社會責任感。

A5. 提升交易安全

  1. 保障交易安全,公司的英文名稱與中文名稱,均須政府公示。
  • 阻止投機分子假冒其他國際公司詐騙,消費者也會更有保障。
  • 避免交易對象名稱的模糊空間。

A6. 便捷公司命名作業

  1. 公司名稱可用字源變多。
  • 許多公司在命名時是先以英文作思考,若是能直接使英文公司名稱等於中文公司名稱,可以避免還得要想中文名稱的煩惱。

A7. 增加公司營運成本

  1. 增加行政成本。
  • 增加公司登記所需的時間和複雜性。

A8. 與既有公司名稱或商標產生衝突

  1. 不肖廠商會去登記國外知名的企業名稱。
  • 公司英文名稱若侵犯國內外既有商標時,將造成名稱的不確定。

A9. 造成識別不便

  1. 英文不佳的民眾無法分辨。
  • 公司中文名稱混淆的案例就夠多了,多登記一個英文名稱也不會更好識別。
  • 並非所有人都看得懂英文名稱,這容易發生交易爭議增加交易風險。

希望行政機關做出哪些必要的準備?

以下為原始意見呈現,分為 6 個面向:

B1. 強化行政作業處理效率

  1. 希望行政機關的處理速度可以加快。
  • 強化承辦人員之英文與外文能力。
  • 增加登記作業人力以避免行政作業時間過長。
  • 產生英文官方文書(公司登記證明、負責人戶籍謄本)時,縮短工作時間至與中文版相同。
  • 能夠提供電子版的英文官方文書(公司登記證明、負責人戶籍謄本)。
  • 提供內容正確的外文譯文。
  • 確認有足夠人力及資訊資源進行重複名稱之審核作業。

B2. 修改相關法律

  1. 修改公司法,讓公司得任選採中文或英文名稱登記。
  • 補全商標法。
  • 強化公司商標或名稱之智慧財產權保障。

B3. 一併檢討是否開放其他語文

  1. 僅能以“英文”登記,或任何拼音語言皆算的內?
  • 為何只有英文?德文或日文呢?

B4. 命名規則之釐清及說明

  1. 對於政府、私人機關的中英譯名做出統一規格並擬訂詳細辦法。
  • 建立與國際接軌的英文名稱認證機制。
  • 訂立避免與國際知名大廠名稱重複的審查機制。
  • 建立英文名稱規範標準。
  • 編訂中英文的「標準翻譯」範本,提供企業參考。
  • 現有公司與新公司英文名稱重疊或衝突之處理辦法。
  • 禁止公司不得刻意錯用英文名稱造成合作方誤解合作對象。
  • 對「英文」進行明確定義。例如,泛指拉丁字母或 26 個字母為限。
  • 給予企業作業準備時間。

B5. 加強說明與溝通

  1. 英文網站上的相似名稱告知。
  • 舉辦公聽會,多跟新創公司溝通

B6. 確立公司新登記英文名稱之使用效力範圍

  1. 英文名稱登記法制化後,各部會都能夠一致認可。
  • 相關商品標示法或其他以中文為原則之法令也應該一併適用。
  • 現有商工登記行政網與出進口廠商登記之間的串接整合。
  • 將經濟部原有的公司登記公示資料庫,與國貿局的出進口廠商名錄資料庫進行後臺整合。
  • 設定統一查詢的網站及手機應用程式(App),並與經濟部的公司名稱登記整合。
  • 各資訊系統之間的轉換。
  • 公司登記的公示資料英文名稱欄位自動串聯經濟部貿易局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