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可以公開哪些律師資料?

法務部擬公布下列律師資訊以供民眾查詢,您贊同法務部公布哪些資訊?

  1. 姓名
  2. 性別
  3. 出生年
  4. 律師證書字號
  5. 事務所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電話
  6. 加入的律師公會
  7. 律師遭停止執行職務之註記
  8. 懲戒處分
  9. 其他

歡迎對選項提出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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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國為例,律師不因為其專業身分,而除外於個人資料的保護,是以在識別律師個人身分上,於公開網站揭露者,僅有姓名、律師證書字號、許可執業州別(美國於各州執業需有各州的律師執照)、執業事務所等,並不會揭露年齡與性別。

而在台灣,主管個人資料保護法解釋權的法務部(不知道為何是他們),對於現行揭露律師出生年與性別,先前於電話中曾經以"為防當事人被詐騙"、"公益"為由,認為有揭露的必要,而全國律師的此等涉及個人隱私之資料,就被公然的做為商業使用(如評律網),或大辣辣的公布在網路上(如各地區公會)。然法務部顯然對於檢察官的個資保護標準不同。重點在於,有無揭露律師的性別或年紀,跟一般人民會不會被詐騙,沒有必然的邏輯與關連性,例如自稱法院人員或檢察官而招搖撞騙的例子,在所多有。

法務部對於同一部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解釋不一,是難以服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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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應有權利問問「律師」是否曾經被懲戒、懲戒原因。

103年4月以前,國家圖書館建置的「政府公報資訊網」(http://gaz.ncl.edu.tw/),可以鍵入律師姓名,查詢取得民國成立以後律師被懲戒的詳細紀錄。現在這網站只提供最近6個月的資料了。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oo.gl/8UR1Z0),是現在比較方便的律師懲戒紀錄查詢方法,公開範圍限於94年4月11日以後。只要鍵入律師姓名、違反律師法(或律師懲戒)等關鍵字,就可以取得被移送懲戒的律師名單。

像美國加州律師公會一樣(http://goo.gl/qPNzHD),在人民搜尋律師時,直接將律師懲戒紀錄當作基本資訊公開,需要律師服務的人才好自己判斷律師過去的執業狀況、據以決定是否選聘律師(https://goo.gl/VAPr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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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如何提升律師專業品質建議如下:
一、 現行律師法第39條明定有應付懲戒事項,其第3款「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為相對開放性之條款,係就律師事實行為予以審酌,若有違背律師倫理等情節重大者,予以懲戒之。
二、 惟,實際閱覽刊載於「全國律師月刊」近三年之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多以未加入公會或受刑事判決確定而受懲戒,幾難見有依律師法第39第3款具體審酌個案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而予以懲戒之例。
三、 為避免國家過度以行政手段干預人民之訴訟權,吾人肯認律師自治(自律)之必要性,然為具體維護律師倫理操守並維持人民對於在野法曹之信賴感,勢必要有實質運作之體制來約束執業律師,方能衡平自治與不治之尺度。
四、 對於是否應建立律師評鑑制度尚持保留態度,律師執業有高度專業性,得否藉由評鑑以數字量化,尚有疑義;吾人認為若律師公會能具體落實個案審酌,對律師有違反專業倫理之行為作出懲戒予以約束,而非畫地自限,僅拘泥於上開二種型態,則對於律師品格及專業倫理之提昇將更有助益。
五、 基上,建議如列:
(一) 律師公會應提升自我高度,具體審酌受檢舉之律師是否有違反律師倫理之行為並作出懲戒,而非僅形式如橡皮圖章對未加入公會或經判刑確定者作出懲戒。如,律師對同一事項於和解前作爭執,和解後立即對同一事項提出爭執(相隔僅月餘),如此明顯違反律師專業倫理之行為,應予以懲戒,以端正風氣。
(二) 建立公開且暢通之檢舉管道,雖民眾可自行向律師公會提出檢舉,然查詢律師公會網站,缺乏相關對律師有不當行為可提出檢舉之清楚說明,對民眾而言資訊不利取得。
(三) 建立公開透明便於查詢之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檢索系統,依現況,若想查詢懲戒案例實為不易,應具體公開曾受懲戒之律師名單及使民眾便於檢索相關懲戒案例,以讓國人清楚了解,何為律師不得為者,否則僅得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公示之「全國律師月刊」逐刊查詢,且受限僅得閱覽前三年度,實屬不便。
(四) 若能具體落實前開三點建議,或能顯著提升律師對專業倫理之自我要求,亦能建立國人對律師專業誠信之信賴,而免律師自治淪為律師相相護短,整體社會評價流於負面之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