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公益服務時數,應如何處理?

如果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公益服務時數,應如何處理?

  1. 移付懲戒
  2. 繳納怠金
  3.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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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法律強制某個職業的從業人員做公益嗎?
有無違反憲法平等權及工作權的問題,值得深思

誰來判斷什麼叫正當理由?一年到頭開庭找不出時間,可不可以說是正當理由?

我個人同意上述看法,公益服務部是不可以,但有門檻
比如20人以上律師事務所,要提供XX小時(只是舉例)

把這種義務課予律師「個人」有下列幾個問題:
1.專門領域未必有公益服務時數,找個海商法律師去辦刑事訴訟,這是開當事人玩笑?
《但我要亂入一下,我喜歡間諜橋這部片,該主角是保險法律師公益服務的辯護重大矚目死刑案件,印象中是這樣沒錯》
2.律師未必都能混口飯吃,如果有律師都還要四處找案件才能糊口,那怎幫助別人
3.公益服務應該要求職業越久的律師:歷練經驗多,反回饋社會

我同意律師應有「公益服務」,但也要有些基礎門檻,如上述,謝謝。

另外,能否請法務部分享外國(如美、德、法)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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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的意見,這些意見真的都很不錯,感謝您提供關於「公益服務」基礎門檻的想法。

針對您提到的外國(如美、德、法)立法例,還請 @moj 協助,提供各國不同的立法經驗。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