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是否應提供公益服務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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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工作本質上仍然是勞務給付之一種
不能因為工作內容具有公益性
就要求律師「應」提供公益服務時數
就像我們不會去要求勞工提供公益服務時數一樣

況且,對於公益服務的內容也難以界定
1.假如是諮詢,無付費的諮詢已經有很多律師在做
但無付費諮詢能提供到什麼程度的資訊
勢必與付費諮詢有所差異
2.假如是案件委任
在無償(法扶至少是有償)的委任契約,律師應該負的民事責任為何
應為具體輕過失或抽象輕過失責任,仍待釐清

我想說的重點是,在這個律師滿街跑的時代
民眾以不像從前一樣需付出高額的律師費以獲得律師服務,
經濟能力較差的民眾也可以從法扶獲得免費的法律資源,
且可以用法律強制某個職業的從業人員做公益嗎?
有無違反憲法平等權及工作權的問題,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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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公益服務的本質,為大眾提供服務若是出於「自願」,像是志工,所得到的效果是雙贏;但若是被法律規定逼著付出,結果會是什麼?提供服務的人雖有專業,但他並非自願,可想而知,付出不太可能是百分百,甚至只是做做樣子就可以交差了事,這樣子的公益服務品質,是立法者想要的嗎?這樣感覺倒像是易服勞役的受刑人,是不得已的狀態下需要提供服務,若真的立法通過,其實是對律師的懲罰,而不是對大眾有好處。

再來,法律其實是一項普遍的知識,雖然大眾不見得會鑽研多深的法理,但比較起醫師、會計師、建築師等等具有專業資格的人,法律已經是很容易入門的專業,是不是真的特別需要法律規定律師提供大眾免費服務?同時,如同Jize所說,目前有許許多多機關都有免費平民法律服務(律師公會、鄉鎮市政府、法扶、民代服務處…),對於目前律師已經人數暴多的執業環境來說,有心於此的律師,會將這些管道視為拓展客源的最佳方式,不用法律強迫,就有很多律師願意參與了。如今用法律規定律師需要提供,說實話,一方面除了讓大眾覺得提供服務的律師是非自願的,對律師形象並沒有提升之外,另一方面,對於志不在律師一行但取得律師資格的人來說,這就完全是一種法律的剝奪-剝奪了他的時間並附加他付出勞務義務。

最後,回到律師資格本身,這只是一個取得執行專業的門檻,是一種專業資格,與現行其他專業資格並無不同,很多取得律師資格(不管有無加入律師公會)的人可能在海外留學、在公司內工作、從事教職…各種情況都有,不是每個律師都有心、有力依法律規定提供公眾服務。

真心希望,政府是可以用鼓勵的方式,讓參與公眾服務的律師獲得掌聲,而不是用強制的方式,讓台灣陷入律師與公眾雙輸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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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ala 您好。

您提到「真心希望,政府是可以用鼓勵的方式,讓參與公眾服務的律師獲得掌聲,而不是用強制的方式,讓台灣陷入律師與公眾雙輸的局面」,想請教您,您建議政府方面採取哪些具體作法,以鼓勵律師參與公眾服務?

已經有兩位大大分別表達對於公益服務這件事情的看法了,小弟也認同兩位大大的看法。

所以我只提出另外一個面向的反對意見,以作為補充。

其實時數制度這種東西,目前律師法已經有一個名為進修時數的制度,也就是每個律師每年都必須參加進修課程,取得一定進修時數,才能盡到律師倫理第五條的規定,「律師應精研法令,充實法律專業知識,吸收時代新知,提昇法律服務品質。」

但事實上,雖然各地律師公會都有依規定開辦進修課程,但實際的參與狀況卻不如預期般理想。當然,導致這種結果的原因有很多,課程的內容不好、講師的表達能力不佳、律師不想利用休假時間進修,而比較喜歡用上班時間參加研討會,都是可能的原因之一。

換言之,進修時數制度發展迄今,恐怕已經變成一種應付工作,甚至很多律師前輩就直接簽名,領完時數單據後,就直接離場回家,請問這真的有貫徹進修制度的美意嗎?

再來,服務時數這種東西,比起上課時數,更難以衡量。舉最近比較坊間公認的公益案件為例,例如關廠工人案、徐自強案及RCA案,這幾個案件都有一個特徵,就是公益律師團幾乎都是消耗將近2、3年以上,甚至10幾年的時間,在處理大量的訴訟細節。

以徐自強案為例,司改會的現任執行長高榮志律師就曾經說過,當年他加入徐案時,只是個司改會的小雜兵,負責最基層的工作,當時以為很快就會結束,誰知道這一戰打超久,打到他都當到司改會執行長了,徐自強先生才剛獲得第一次再審無罪的判決而已。

請問,如果真的要算公益時數,高榮志律師可以折抵幾年的公益時數?是要從他加入徐自強案的律師團開始起算,還是從徐自強先生獲得第一次再審無罪開始算,又或者是要等到徐自強先生最終獲得無罪定讞後,以定讞前次判決到定讞判決間的時間計算?怎麼算,怎麼奇怪。

再者,以參與修法,此種公益服務類型為例。去年7月,司改會的高雄律師團所推動支付命令修法,順利三讀通過,但其實該律師團是先花了一整年的時間,每個月2次會議,每次3小時的下班時間,進行草案的修法跟討論、辯論。開完會後,又開始進行立委遊說,以及找當事人出來召開記者會。

如果真的要算公益時數,這樣的修法行動,該折抵多少公益時數?一年?還是從現在修法起到下次支付命令修法為止的時數?怎麼算,怎麼奇怪。

除了提供勞動以外,公益時數能不能用錢買?當然,不是那種贖罪卷的概念,而是捐錢,例如我很支持司改會的新手村活動,所以我願意幫忙找講者和場地,幫忙出講者的車馬費,這樣算不算是公益服務,而能夠折抵時數?如果可以,則該折抵多少時數?怎麼算,怎麼奇怪。

舉上開例子只是想說,公益服務這件事,本來律師倫理第9條就規定,「律師『應』參與平民法律服務,或從事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以普及法律服務。」但事實上,真正在乎公益的律師,不用時數底線限制,他們就是會付出自己的時間去做,哪怕是一輩子,但不在乎公益的律師,就算用時數底線拘束他們,他們就是會想辦法閃漏洞。

不需要把道德這種東西法律化,因為這樣只會讓立法者,在看到法律施行後的現實,哭暈在廁所裡面。

感謝 @Riddle_Lin 的提醒,若公益時數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劃好,很可能會發生許多KPI會出現的狀況--浮濫灌水,導致失去原意。公益時數的規劃如何與原先設計原意不發生太大的差距?這確實是需要未來制定相關法條時需特別注意的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