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募資平台資本額的規範

金管會目前規劃:

  • 放寬「專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之最低實收資本額至 5,000 萬元。
  • 放寬「專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之籌設保證金標準至 1,000 萬元。
  • 參照證券商設置標準,另行放寬證券商提存營業保證金標準。

請問您對於金管會的規劃方向,建議為何?

應該設定門檻,但限制業務範圍,跟既有的證券商做區隔,資本額門檻可稍微放寬到一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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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其實有點空泛,跟過去勞工退休金問題一樣會有求償順序問題,而且公司破產其實殘餘價值往往遠低於資本額

應該是透過類似保證金制度進行,設定個別募資規模門檻,個別門檻需要繳交對應保證金數額進行信託。當保證金成為條件之一,資本額自然需要跨過保證金數額,就沒有特別需要另外訂定資本額門檻的必要。

感謝 @dejavu@kiang 的提議。

金管會在參考兩位意見之後,已規劃將證券商中「專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之最低實收資本額訂為 5,000 萬元,籌設保證金標準訂為 1,000 萬元,並同步規劃提存營業保證金標準。歡迎繼續提出建議!

就我目前的了解,「專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指的還是要取得證券商的資格。券商原本就有分綜合業務跟純承銷兩種類型,綜合業務的資本額門檻是 2億,而純承銷商 (broker dealer) 的資本額門檻是 5000萬,也就是說,其實金管會目前的態度是先開放給券商試行,尚未考慮開放給 “非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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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 JOBS Act 的架構下,所謂的群眾募資平台 “funding portal” 並不向投資人提供投資建議;也不會在其網站或平台上,就平台上展示的募資計劃,向使用者發出買賣或投資有價證券的邀約;平台的員工、代理人其報酬來源並非買賣或招攬投資平台上展示之有價證券所得之佣金;不管理或處理投資人的資金或有價證券投資組合;也不會從事美國證期會法規禁止運作的事業。

15 U.S.C. 78d (a) (80). 也就是說,在美國法的架構下,funding portal是另一種動物,並不從事承銷,只作靜態展示,也不主動招攬投資,並不需要有證券商的資格,目前 JOBS Act Title III 的行政規則也還沒出台,所以 funding portal 在美國也沒有最低資本額的要求。如果@dejavu所言屬實,我不明白為何金管會現階段的政策只偏好現有的券商,這有可能扼殺台灣群眾募資平台的長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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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募資應是補充原先資本市場(泛指public offering 的equity, bond 和VCPE 等) 所未必青睞的創新/意的不足。如果是認定為證券商,大可不必另稱"平台",就現行證券法規相關經營規定開放就好,何必多此一舉? 主管機關知道它是如何運作嗎?如果僅是一個平台,亦無從事所謂券商的相關業務,應無需再以高門檻資本額的方式阻礙設立,而有關股權的部分,可仍由券商協同平台來處理。建議金管會對此案,除了vTaiwan 留言的人士外,應邀相關業者、券商、證交所、櫃買和律師一同討論。

感謝 @IK_Partners 的意見。您所稱非股權性質的群眾募資,應指的是「捐贈/回饋性質」(如 FlyingV 等),之前 @sfb 已回應表示不受金管會約束,也不受資本額門檻限制:

因此此處僅討論股權式募資平台。至於詢問金管會之前曾邀集哪些討論對象,還請 @sfb 撥冗回覆。

承續 @dejavu@Chiaheng_Seetoo 先前的討論。

證券商設置標準 2014 年版的實收資本額(第三條)門檻為:

一、證券承銷商:新台幣四億元。
二、證券自營商:新台幣四億元。
三、證券經紀商:新台幣二億元。

籌設保證金(第七條)現行門檻為:

一、證券承銷商:新台幣四千萬元。
二、證券自營商:新台幣一千萬元。
三、證券經紀商:新台幣五千萬元。

因此「專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採用五千萬資本額、一千萬保證金門檻,較之證券經紀商應已有下修。上述解釋如有疏漏,還請 @sfb 補充。

綜合證券商因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10億元。
「專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還是要取得證券商資格沒錯,但目前一般平台業者只要資本額達5000萬,可向本會申請為專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證券經紀商,並未偏好現有的證券商。

金管會為規劃本案,已數次邀集櫃買中心開會討論,行政院預計於3月24日召開線上諮詢會議,亦將公開蒐集各界意見。

第一階段討論到此結束,感謝大家參與!今晚工作組會議彙整後,下周一進入第二階段的具體建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