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群眾募資相關法制建議

除前述問題所提之規範內容,請問您覺得還有哪些群眾募資應注意的規範內容?

若為非股權式(例如眾籌後製造產品),且參與者有一定之回饋機制,不知是否仍受金管會監督?

感謝詢問!預購模式群眾募資,如 FlyingV、嘖嘖 等平台,在法規鬆綁後是否屬金管會監督,請 @sfb 證期局回答。

非股權性質之群眾募資(含捐贈或回饋性質等),不涉及發行有價證券取得資金,非屬證交法之有價證券範圍,係為民法贈與之法律關係,故非屬金管會監管範圍,美國著名平台業者Kickstarter多從事非股權之群眾募資,亦非美國SEC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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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債權模式的群眾募資,例如美國LENDING CLUB或PROSPER,在美國皆已依法於SEC登錄取得證券商資格。金管會目前雖未將投資契約核定為有價證券,但是實務上有部分法院判決將投資契約認定為有價證券。另外,實際上債券模式群眾募資也有納管之需求,以中國大陸發展經驗而言,債權模式群眾募資平台過去由於未納管,各地發生不少平台倒閉、捲款潛逃的事件,因此近來中國大陸也積極進行債權模式群眾募資平台的法制建構工作。
因此,可否請@sfb回應,債權模式群眾募資目前在台灣的適法性?另外,未來是否有開放&管理債權模式群眾募資(或稱網路借貸平台)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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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模式群眾募資(或稱網路借貸平台)因涉及銀行法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之行為,尚待研議。

群眾募資有分財務回饋型(股權式、債權式)及非財務回饋型,其中非財務回饋型如:Flying V已在台灣發行一段時間了,感覺股權式群眾募資近期應該也會開始推出,而金管會曾主委於3月4日舉辦網友座談會中提到,金管會已指派銀行局研究P2P網貸業務與百分百網路銀行的設置可行性,預計在6月底前完成初步研究報告,不知道版上各位先進對此有什麼看法?

有動作總是好的! 樂見其成~
但是相較美國JOBS法案另開放funding portal進行籌資,以目前金管會推出的股權式群眾募資方案而言,金管會雖然鬆綁資本額以及籌設保證金標準,但仍限證券商始得透過網路經營募資活動,民間的操作空間仍不大。可以理解金管會不希望涉及到修法或者是立法,所以仍僅是在原有法規架構下進行操作,但是長期而言,如果修法或者是立法是有必要的,仍應該要進行。但是短期而言可以先上路當然就先上路! 還是應該要給個讚~
另外目前金管會解釋網路經營有價證券之業務屬於證交法15條所稱之「相關業務」,而非屬法條原文之承銷或行紀、居間、代理,個人認為這樣的解釋有點牽強,畢竟其業務內容的本質仍為「有價證券之承銷或行紀、居間、代理」,只是手段不同。以日本經驗而言,日本修訂金融商品取引法,在業務內容上新增「電子募集處理業務」,在業者類別上新增「第一類小額電子募集處理業者」,並做出小額投資募資鬆綁的規範,這樣的作法在法律邏輯推演上似乎是比較穩固的。
最後想要分享的是,股權式群眾募資其原文為equity model crowdfunding,所稱equity為資本,因此其正確意涵應為資本募集,可以從事資本募集的事業型態很多,也不限於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在討論股權式群眾募資時不應限縮於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求。畢竟並不是所有的產業或者是所有的新創業者都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為唯一選擇。
以上一點看法與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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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有兩個問題請教
1.由於3月4日金管會曾主委有提到6月底前會由銀行局研擬P2P網貸在台灣設置的可能性,不知道銀行局在這之前的研擬過程會不會於此平台上有相關討論?
2.就小弟了解有蠻多民間資金需求者或中小微型企業,他們只是有資金需求或是短期過橋金,並非需要股東加入,就資金需求者這一方面來看,感覺好像債權式的群眾募資市場會比股權式的群眾募資市場來的大,不知道大家怎麼認為?

第一階段討論到此結束,感謝大家參與!今晚工作組會議彙整後,下周一進入第二階段的具體建議討論。

@XXXX 提出關於金管會銀行局是否會提案到 vTaiwan 上討論,因不屬 @sfb 證期局業務範圍,我們會瞭解後再另行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