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廣電事業競爭力

基礎網路租用

請問您是否認同法令開放無線廣播及無線電視,可以不必自己興建基礎網路(例如發射塔站),改租用他人的基礎網路,以節省廣電業者成本,促進業者有效運用資源?

播送其他業者頻道

倘若法令開放無線電視業者現有的4個頻道中,僅須至少自己經營1個頻道,其餘3個頻道可以由其他頻道業者提供,您認為能否帶給視聽眾更多元的收視選擇?

這二項都支持,
不過有關於開放無線廣播及無線電視可以不必自己興建基礎網路的部份,
這會不會造成所有業者都只想跟別人租而不想自己建?

感謝詢問,下周 @NCC 同仁上線時,會請他們實質回答。

您好,謝謝您提供的意見。本草案開放無線廣電業者可以不必自建基礎網路,目的之一,是期待業者可投注更多心力於內容的產製,至於基礎網路的建設及維護,可交由其他專業單位協助處理。另外,在本草案中已規定,無線廣電業者在申請營運許可時,其網路之規劃,必須足以實現營運計畫,因此外界擔憂無線廣電業者若不自建網路,可能造成未來訊號傳輸的問題,應不致發生。
謝謝您關心本次修法,如果有任何疑問或建議,歡迎留言指教。

如果無線電視業者僅需經營一個頻道即可,理想的情況是無線電視業者會集中資源製作節目在該頻道播出,廣播電視法草案中對於無線台節目自製比例的要求,只針對無線台自行經營的頻道是嗎?
對於第41條第2項的其他自營免費收視頻道是否有要求?還是由無線電視業者基於商業跟市場考量決定即可?

如果無線電視業者僅需經營一個頻道即可,理想的情況是無線電視業者會集中資源製作節目在該頻道播出,廣播電視法草案中對於無線台節目自製比例的要求,只針對無線台自行經營的頻道是嗎?

感覺上立法精神這是樣的。

對於第41條第2項的其他自營免費收視頻道是否有要求?
還是由無線電視業者基於商業跟市場考量決定即可?

這部份的考量,請 @NCC 回答。

您好,目前本草案對外公布的版本,有關本國節目自製的要求,是針對無線電視自營的一免費收視頻道,該頻道係為確保無線電視事業履行最低下限的公共義務而要求業者設置。

至於您提及草案第41條第2項規定的無線電視其他免費自營頻道,當其取代第41條第1項的免費自營頻道時,則須擔負相同的義務。

謝謝您關心本次修法。如果有任何疑問或建議,歡迎留言指教。

基礎網路租用的目的,是希望藉由製播/傳輸分離,使內容提供者能專注於節目內容投資,無須另外投資網路建設,以提升內容品質,加速創新。

然而要能實施此制度的前提,應是政府已然做好完整的配套規劃。目前台灣無線電視業者所使用之歐規傳輸技術DVB-T的標準為8MHz,不符合目前台灣廣電頻譜切割區段的6MHz,政府應統一重新規劃頻譜,改為共同傳輸平臺(MUX)的營運模式,轉為中立平臺經營,方為兼顧頻寬效率、涵蓋範圍、訊號傳輸品質的規劃方式,在此基礎上,實施傳輸分離才有實質意義。

若是以現行方式劃分頻譜,甚至得以轉租,那麼既不是頻譜利用最有效率的方式,亦無法促進產業競爭,更遑論帶給視聽眾多元或優良的節目品質了。

以下的內容個人無法確定該回覆在哪邊,但因為是從本題開始去想的,故回覆於此。

綜觀匯流五法的整體架構與目標,個人認為最格格不入的便屬本條例,
原因是,在這新的架構底下,本條例所規範的四個對象中有三個係該被
「匯流」的: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直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現況來說,除了無線廣播事業因尚未全數位化而較不符合以外,另兩者
其實都能解釋成:「電信事業」提供「無線」的「多頻道平台服務」,
而無線電視事業則多扮演了個「頻道服務提供事業」的角色。

匯流五法的一大重點是簡化管制,個人認為以更少的定義解釋更多面向
也會是簡化的一環,且在其他同性質事業都已自法規上達到傳、播分離
的情況下,仍要賦予「無線電視事業」這麼一個同時包含「電信事業」
與「頻道服務提供事業」角色的框架是否不太公平與合理?

是故,以下為個人建議的調整方向。

電信事業法的內容應包含所有涉及公眾電信網路之事業者,
即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直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等
都視為「電信事業」,而他們所要經營的業務則統一定義為
「無線多頻道平台服務」,納入《多頻道平台服務條例》併
同管理,並以傳輸媒介(地面無線電、衛星通訊)作區分。
《頻道事業管理條例》則單獨管理頻道、節目、代理商等,
對於想要上架經由地面無線電傳輸之無線多頻道平台服務的
頻道服務提供事業,在條例中另訂同無線電視事業之標準。

不過,無線廣播事業部分鑒於現狀,仍可維持當前規劃,
(《無線廣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但未來若有朝向
數位廣播發展的趨勢,則應朝前述的方向進行調整。

在上述的建議下,因為傳輸與播出已完全分離,自然就沒有本題的疑惑了。

再稍作整理一下…

無線電視事業:分別回歸「電信事業」與「頻道服務提供事業」來作管理。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回歸「電信事業」管理。

《多頻道平台服務條例》:新增「無線多頻道平台服務」,用以管理
電信事業申請經營透過地面無線電、衛星通訊等提供之多頻道服務。

《無線廣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對象為「無線廣播事業」與
「頻道服務提供事業」,待未來無線廣播數位化後再將無線廣播事業
比照無線電視事業回歸「電信事業」與「頻道服務提供事業」管理。

本會所推動的匯流五法,是採取漸進式匯流,在「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中,係同時考量廣電事業的特殊性、所承擔之公共義務,及預留其在匯流時代的發展空間,因此在垂直管制的架構下,規劃放寬無線廣電事業得不自建基礎網路、無線電視的傳輸容量許可後,得與其他無線電視共用等規定,冀導入層級化的管理方式,賦予無線電視事業更彈性的經營空間。

承上,無線電視頻率之核配,原則上係維持現行垂直監理模式,即設立許可取得時一併核配頻率。至於是否變更為共同傳輸平臺(MUX)營運模式,因本草案仍維持要求業者應自營頻道之規定,頻率使用仍有相當程度之限制,但頻率之使用頻寬,則尚無明定其限制。且如前述,本草案亦放寬無線廣播電視得與其他電視業者共用頻率傳輸容量,係採取漸進匯流方式並兼顧業者彈性運用頻率之機制,因此,有關頻譜重新規劃部分,未來將視產業結構調合發展程度,納為後續規管調整方向。
謝謝您的寶貴意見。如有任何疑問或建議,歡迎留言指教。

謝謝您提供對匯流五法的寶貴意見。本會於草擬匯流五法時,係考量產業現況,及匯流發展趨勢,於避免對產業衝擊過大及順應科技發展前提下,參考其他先進國家層級化規管的立法模式,擬定此五部法典。

以英國為例,該國於2003年改革通訊傳播法制時,除放寬電信產業管制外,對傳統的廣播電視法,仍予維持,僅部分加以修正。因此,本次五法立法,亦是秉持漸進式匯流的精神,考量廣電產業負有傳遞文化之特殊性,非僅單純的傳輸平臺,故對於廣播電視產業,五法之原則上仍採取穀倉式的垂直管制模式,按事業別分別以專章規範,但亦導入層級化的管制思維,如開放無線廣電事業得不自建基礎網路、無線電視事業至少須自營一免費收視頻道、無線電視之傳輸容量經許可得共用、無線電視及直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所播出之頻道均須取得頻道服務提供事業許可等規定,以增加事業的經營彈性,同時引領業者適應新的管制模式。倘未來社會環境、科技條件及匯流程度已達成熟,本會也將及早調整相關法制。

再次謝謝您的寶貴意見。如有任何疑問或建議,歡迎留言指教。

感謝 NCC 的回覆,但得提醒的是,現在距離 2003 年已有 13 年,
既然 NCC 以英國為例,那麼個人亦以英國無線電視的現狀為例。

英國目前有開放 8 組全國性的多頻網(台灣目前是 6 組單頻網),
其中 3 組為公共性質,5 組為商業性質,目前的現狀為,
只有 3 組公共性質+1 組商業性質的頻譜是由傳統電視台持有,
其餘 4 組商業性質的頻譜則是由電信業者 Arqiva 持有,
Arqiva 同時也負責英國所有無線電視轉播站的建置維護。
Arqiva 本身並不提供節目內容,而是像中華電信營運 MOD 那樣。

是故以此來看,似已無必要要求商業無線電視的部分仍須負擔
傳輸平台的責任,提供良好的節目應為他們現在的當務之急。

除了英國以外,
不知道目前日本、美國、法國及德國的無線電視的現狀又是如何?

感謝提問,如果 @NCC 有資料,也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