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下的廣電內容管理

隨著科技發展,現行對廣播電視播出內容的管理,如「電視廣告時間」,都有適度調整的空間。

如果觀眾可以自行控制電視廣告開啟或關閉,則您認為電視廣告時間長度,是否可以不加限制?

如果觀眾可以自行控制電視廣告的開關,
那麼電視廣告時間長度自然可以不加限制,
不過如果要做到這點的話需要先完全落實有線電視數位化吧?

或者可以參考另種廣告播放的方式:廣告在節目與節目之間的空檔播出,一來不打亂節目,二來也能視空檔的時間長短,決定廣告的長度。而不是像現在的電視節目,被廣告切得零零碎碎的。

您好,謝謝您的寶貴意見。本草案第88條仍有限制廣告時間,但為了因應產業發展,倘若平臺業者未來已數位化,廣告可以隨選互動由觀眾自行控制是否收看時,就不再限制廣告時間。綜合言之,本草案希望廣告能在減少對視聽眾收視干擾的前提下播出,讓視聽眾與業者能互蒙其利。
謝謝您關心本次修法,如果有任何疑問或建議,歡迎留言指教。

是否能先界定何謂節目,何謂廣告,何謂頻道?定義似乎不甚清楚。
又為何頻道是一種服務?還是一項商品?
頻道代理商賣的是頻道?還是頻道服務?
OTT平臺播映境外頻道是否合法?播映境內頻道又是否合法?OTT平臺業者能否要求公平上下架?

關於此法裡的定義,請 @NCC 撥冗簡要回覆。此條例和 OTT 之間的關係,也請澄清。

1.有關節目及廣告的定義,請見本條例草案第2條第15及第16款。
2. 對於頻道服務,本草案是參考歐盟視聽服務指令及其他國家立法例,並以數位匯流層級化管制的出發點,考量頻道係提供視聽眾各項影音內容為主,故將其定位「服務」。
3.在本草案,係將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的「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改稱為「頻道服務提供事業」以符實際,而此亦為頻道代理商所代理的標的物。
4.至於OTT播送境內外頻道內容是否合法,因本草案所規範的播送平臺,係使用無線電頻率的無線廣電事業、使用衛星訊號傳遞內容的直播衛星廣播事業,至於在未有服務品質(QoS)保證的網路環境下,使用網際網路傳輸內容的OTT,則不在本草案的規管範圍。v-Taiwan平臺已在「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草案設有關於OTT的討論專區,如有任何疑問或建議,歡迎至該區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