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大放小、重點監理

本條例(草案)最重要之革新,是採取「管大放小、重點監理」,改變現行「不論規模大小,齊一管制」方式。

對於較具規模的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之業者,除須負擔一般義務外,尚須負擔特別義務,以促進產業匯流發展,也兼顧公共利益之維護。您是否同意此項革新?理由為何?

請問這裡所提的「特別義務」指的是?

請參考草案 「特別義務」 一節,32 ~ 35 共四條:

  • 32: 應申報核定收視費用。
  • 33: 免費設置專屬頻道,播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地方特色之節目。
  • 34: 應符合公共電視法、客家基本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
  • 35: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經營區民眾請求付費視、聽多頻道服務。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偏遠地區,不適用之。

現在有線電視費有政府管制就已經那麼貴了,之後改成管大不管小,而我家剛好只有小業者提供服務,那收視費不就會更貴?
應該是都管制比較好,不能因為住的地方不同而收費有貴有便宜,很不合理

一、本條例草案第31條明定提供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之電信事業,於各直轄市、縣(市)之經營區域內用戶數逾25%或其上一年度營業額逾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應遵守特別義務,包含收視費審核等。如果您家僅有1家業者可以選擇,那就等同該區獨占的大業者,收視費須經主管機關審核。
二、如果1個經營區有兩家以上業者,相對而言,未達上述門檻的另一家小業者,基於產業競爭原理,通常比大業者便宜而且服務可能更好,才能爭取消費者青睞。所以合理的管理才能讓產業發揮競爭或創新發展的空間。
三、謝謝您的寶貴意見。

1個讚

謝謝NCC回應,但NCC提到「如果1個經營區有兩家以上業者,相對而言,未達上述門檻的另一家小業者,基於產業競爭原理,通常比大業者便宜而且服務可能更好,才能爭取消費者青睞。」仍會有問題發生。
因為各縣市內的多家有線電視業者,仍會劃分各自的經營區,一家大業者跟數家小業者間不一定會有市場競爭。例如:我住的鄉鎮只有一家小業者提供有線電視,但小業者的市佔率以縣市為計算時仍然沒有超過25%,因此費用不受管制,也沒有市場競爭的可能。這樣的管制方式似乎無法確保民眾權益

個人對於管大放小界定標準是有疑慮的。按照通傳會所規劃的匯流五法,未來有線多頻道平台服務,不一定是有架設纜線的。換言之,沒有架設纜線,可以運用其他電信事業的纜線提供有線多頻道平台服務。因此,很多新興業者的服務是可以跨經營區的,現在草案把經營區又限縮在各直轄市、縣市。那麼只要在單一縣市其戶數不超過25%,可是又可以跨縣市服務,就不用旅行規定的一些義務。再者,所謂業者,以單一法人來看,可是五法並未規定各該法人的股權結構,也就是說,各平台業者間,都可以是關係企業(如凱X;台灣XX;中X等等)。,大集團,然後再以不同的公司名稱登陸成為平台業者,只要能夠不超過各縣市的25%,義務都不用履行了。再來,所謂訂戶數是個浮動的概念,看看最近愛奇藝的新聞,單單一個太陽的後裔,就可以立即增加幾千到幾萬訂戶,旦等到熱播劇下檔了,有沒有這麼多戶數就不一定了。在訂戶數不斷浮動的狀況下,NCC又有多少公務員有這麼多時間去稽核訂戶數的多寡,然後再去計算百分比呢?
我想講的是,既然都提到匯流階段,這條法規還是有點停留在固網、家庭戶數的計算,其實是和理念相左的,而且增加執法者個困擾,還是說這只是NCC的障眼法,其實明知無法履行,卻又用這樣的法條杜絕外界認定NCC棄守監理單位的疑慮?

基於相同服務,相同管制之原則,建議主管機關應有一致性規範。否則我家第四台有政府管制就已經貴森森了,改成管大不管小,萬一以後剛好只有小業者提供服務,豈不是漫天喊價?

主管機關認為同區較小規模業者,一定會用更便宜且服務更好方式來進行競爭以爭取消費者青睞,係完全以小業者短期削價競爭以掠奪市佔率之角度來看(如部分有線電視業者現在的短期半價作法),而非以消費者長久之最佳權益之角度為思考。這是思考上的盲點與矛盾。

主管機關想要只管大的(放小的),對於大的除了管之外,還要要求負擔特別義務,完完全全是不公平的管制環境。這種管理思考邏輯不對!

有線多頻道條例草案總說明中提出採取管大放小、重點監理的監理模式,
是為了鼓勵"產業創新",故減少小業者負擔義務,藉由"放鬆管制"的手段促進市場競爭與創新。

然而進一步檢視法條,
小業者需負擔之一般義務中,必需負擔營業額的千分之五提繳中央,
而所謂不需要負擔的特別義務,
是令小業者不用設置地方近用頻道、不用播出公廣集團節目,
試問如此規定,得以促使小業者"創新"嗎?

管大放小的另一種思考是,避免市場主導者濫用市場地位,進行不公平競爭。
然而此種不對稱管制的精神,是在於防止市場不公平競爭,而非利用不對稱管制削弱市場主導者的競爭力。所以若從不對稱管制的精神來看,草案應該要處理的是有線電視市場挾其市場力干預頻道上下架的情形,避免如壹電視的案例再度發生。

因此,回到管大放小監理模式的管制目的,
倘若是要放鬆管制促進市場創新,那麼即應該一體適用於所有業者,
倘若是要採取不對稱管制,那要思考的,不是為了實施不對稱管制而管制,
而是因為這個市場已經明顯出現不公平的競爭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