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投資資格

您是否贊成本條例(草案)對於政府、政黨投資廣電事業,改採依政府投資行為相關法律規範及《政黨法》規範辦理,回歸管制本源,以達有效管制之目的?

「政府、政黨投資、控制廣播電視事業議題」意見徵詢(歷史紀錄) from vTaiwan.tw

我比較支持只開放政府投資而不開放政黨投資,
而且政府投資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而需要公益為目的,
另外政府投資的廣電事業也需受公正的第三方進行監督。

政黨法過了嗎?好像草案還在委員會審議吧!
第23條: 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並不得從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以 外之營利行為。
把還沒有通過的法案規定在條例的條文中,有點怪怪的。

希望政黨法草案能早日通過。

個人認為限制了就不要走回頭路

但是可以考慮開放政府政黨間接投資
例如政府政黨可以買 0050 , 而 0050 一籃子股票內有媒體股份是 OK 的.

另外像中華電信經營 MOD 會受到限制.
或許政府可以改持有特別股(無投票權, 經營權), 另外不確定是不是能這樣做. (似乎台灣沒有特別股?)

不然政府、政黨投資廣電事業的事就提兩個版本吧,
甲案就是目前這個以政黨法有過為前提擬出的版本,
乙案就以政黨法沒過為前提看要怎麼制定,
要NCC生出這個乙案會不會太為難了啊?(^^;

黨政軍管制的議題實在太政治化了,造成非常奇怪的現象:

  1. 不知情的被投資者受罰
  2. 投資者不被罰(若有競爭者間故意要惡搞或箝制競爭對手,可故意去買一張股票,就可以讓競爭者吃足苦頭,惡意干擾者也無任何後果…)
  3. 與管制的目的連結性太弱:本規定之目的在"避免政黨與政府控制媒體",但是目前管制之結果卻無限擴張,造成處罰"投資/被投資行為"
  4. 連法院都不認同這種管理,造成"NCC不願罰,但依法得罰;被罰者不該被罰,法院認同不該被罰"的諷刺結局…

結果變得很畸形:中華MOD不用被管,有線電視被管得死死的,真的不知道這種管理方法有何正當性與合理性

建議回歸管制目的,不論政黨與政府投資多寡,只要無法控制媒體經營,就應該不需要管理;而NCC目前"自源頭控管"之模式,也不失為一種方法,但是,矛盾情形不應該繼續存在,所建議NCC即使目前還沒通過修法,實際上應該也可以嘗試先自法律解釋上進行鬆綁吧

有在看韓綜或韓劇的就會發現,韓國kbs或mbc拍了許多高收視率或膾炙人口的節目,然後這兩家也是屬泛國營的業者。更不用說老牌的nhk或bbc了,這些獲得廣大迴響的頻道,許多都是政府協助才有的成果。在我國影視產業面臨外國強烈競爭的此刻,實應該開放政府投資,扶植我國相關產業。
同理可證,在有線多頻道平台事業,也應該開放政府投資,加速我國有線多頻道產業之升級,在日本都陸續開始提供4k畫質的此刻,我們還只在要求1080畫質,豈不畫地自限。
過去基於政府對言論自由的干涉,而限制其投資,然而時至今日,網路及資訊的流通已是如此方便及普遍,在ptt上推爆且不斷轉載的文章,影響力不當然低於一篇社論,人民已有許多管道去追求事實及真相,相關管制的鬆綁,似無反對之必要。

很高興NCC終於願意面對黨政軍條款的問題,這件事已困擾產業正常發展許多年了,也發展出許多扭曲的投資方式,為社會帶來許多紛擾,即使這規定存在,台灣許多媒體依然有特定立場,並為特定政黨服務,根本達不到想要的目的,我贊成黨政投資媒體應鬆綁,讓產業有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對消費大眾才最有利

最近立法院正在進行政黨法,不當黨產條例的審議及討論。有關匯流五法草案的立場是把政府、政黨的資金是否投資媒體回歸由政黨法處理,但看看立法院所審行政院版政黨法,原則是不投資媒體的。若台灣不和全世界交流,不受到國外資金影響,這樣似乎是通的,看起來政府、政黨的資金不入媒體,就可以回歸媒體監督政府的第四權。可是台灣不可能不受外國資金影響,現在匯流五法草案,比照現行法令,同意外資投資媒體,但是政府、政黨資金交由政黨法、預算法處理,可是現行的預算法,和正在審的政黨法,是不能投入媒體。那麼
我們國家的媒體事業,不就等於增加國人資金不能導入,任由外國資金進入影響媒體產業發展,影響內容言論的風險嗎?
請問行政院在審查各部會所送的各法令修正,對於國內媒體資金的結構影響,由無通盤檢討,並就各個所涉的法令,進行盤點及整體政策的檢視?
回顧過往,黨政軍退出媒體是10幾年前的理念,當初台視公股釋出、華視民股收買也是為了實踐該理念,可是還記得台視公股釋出過程中,曾經面臨疑似中資企圖透過國內法人買股的疑慮,以及華視民股收購之後,該公司經營窘困的局面嗎?
最近大陸資金熱,已經紛紛跨國投資美國好萊塢影視、韓國藝人經紀(hit FM蔻蔻早餐今天就講說,韓劇太陽的後裔就是陸資投資拍攝的)。試想未來台灣加入TPP,陸資投資美國公司,美國公司再來投資台灣媒體,請問我們的立場是什麼。
建議行政院,有關國內政府的資金是否還要這樣限縮,應該好好思考。

通訊傳播匯流的意涵與價值在於技術中立、公平競爭、多元創新、以及重視消費權益。在匯流趨勢下,已陸續出現更多類似廣播電視特性的新型態的匯流服務,IPTV(如MOD)、VOD、OTT網路影音(如YouTube、愛奇藝、Netflix)、Web TV、網路智慧電視(如Yahoo! Smart TV)等」,使得傳統廣播電視已不再是民眾的主要資訊來源,民眾收視習慣與資訊來源既已大幅改變。試想,internet網站是不是一個可以傳播思想的媒體(如果不是,那辦這匯流五法線上徵詢的意義何在)?但網站何其多元、數量何其多,黨政軍的網站能夠左右網友的輿論思想嗎?如果不會,那又有什麼需要管制投資者的道理?

年初,遠傳以透過購買公司債的名義,避開黨政軍條款,成功入主台灣最大有線電視系統中嘉;亞太電信董事長以個人名義買下私募基金旗下管理公司,藉由該公司旗下之信託基金持有台灣寬頻通訊TBC100%股權。

說穿了,只要透過多層次轉投資、私募基金、境外公司、本國子公司等等投資佈局,皆可形式上避開黨政軍條款之投資限制。

黨政軍退出媒體,其最初的完整概念,始自1993年由澄社所出版之《解構廣電媒體》,源於當年推翻威權體制、追求民主化的理想。

隨著時代變遷,當年編輯此書的教授重新發起,於2009年再度編印《台灣傳媒再解構》作為續集,
書中針對黨政軍退出媒體主張進行檢討;十多年來,威權強人表面上離開了,然而為使黨政軍退出媒體的釋股過程中,卻反而使政治力量伺機進入媒體,為黨政軍進入媒體開了巧門。於是政治力量透過與資本家的結合,便能隱身操控媒體資源,而資本家亦趁此機會,使跨媒體所有權越來越集中,這便是書中所指,政府迎合資本主義原則與放任市場,演變為政商合謀的局面。

於是,黨政軍條款已無法達到當初學者們所欲達成的理想,反而成為政治力量的隱形盾牌,並且造成國家力量的缺位。

白話一點說,就是黨政力量依舊結合商業力量掌控媒體,但是國家力量卻在應該發揮其影響力的時候被擋住,缺席了。

於是我們看到韓國戲劇、流行文化崛起,我們看到中國挾其龐大市場在全球攻城掠地,而台灣最可以作為的"國家隊",卻無法帶領市場衝鋒,而是被綁在法規的桎梏裡,被市場壓著打。

不合時宜的黨政軍條款在學界已掀起檢討聲浪。
面對數位匯流和全球資本的進逼,我們對待政府資本的態度若還是一味用多少百分比防堵,
現實可能是,無論黨政軍條款、政黨法、預算法,都有可繞道的方法,
如此一來不但沒能達成立法目的,還造成政府卸責的副作用;
而若是開大門,走大路,透過公開股權結構、媒體行為的民意監督,
反而才能引導政府資本往提升產業競爭的方向前去,不是嗎?

(1)政府投資,看比例,其實TPP, RCEP, TiSA都有講,規範很清楚,基本均開放,且同意政府投入公共電視等。
(2)政黨投資,列於政黨法,基於言論自由可一律開放,但制訂專屬政黨媒體與頻道, 電臺,獨立監察人或委員會等,專責監督,避免負面效應即可。

OTT都來了,現在是內容很爛.不是舞臺不夠,還在扯黨政軍,現在老共的節目根本直接從網際網路來,誰也管不著

一、現行廣電三法對於政府、政黨投資廣播電視事業規定,在實際執行上,受裁罰對象為被動接受投資的廣電事業,而不是投資者,其合理性已被質疑。
二、政府、政黨對事業之投資,如有限制必要,自應衡酌政府、政黨參與經濟活動之界限,由政府及政黨投資相關法令加以規範,避免見樹不見林,故採「就源管理」,以回歸正軌。

不過如果我沒記錯的話政黨法草案裡好像有禁止政府及政黨投資廣電事業?
這不會和本法有所衝突嗎?

本法草案是刪除政府、政黨相關條款,而不是定義它可以或不可以投資,所以不會衡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