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徵詢

《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草案係基於匯流發展脈絡下,纜線除提供視訊外,亦提供寬頻上網等電信服務,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與電信法分立的法律規範,顯已不符實況。

為使產業接軌科技發展,讓消費者享有多元、創新之服務,謹提出下列議題討論:

《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草案 from vTaiwan.tw

這個問題原則上我還是傾向採取水平管制模式的方式去理解。也就是至少必須採取內容管制與通訊管制在邏輯上分開的模式。
受到廣電自由保障的媒體在日後將不會區分播送平台或者是傳導途徑,如果這類媒體在開放網際網路平台(沒有CDNs,也沒有QoS的傳輸方式)同樣受到廣電自由保障時,則應該思考,Netflix這類提供語音串流服務的網路內容提供者是否也應該納入到廣電自由的保護範圍中。
如是,則在內容管制層面,這類媒體不僅受到廣電自由所保障,也將承擔廣電自由所型塑的客觀秩序所課以之義務所拘束。那麼,OTT影音服務就應該受到相當於一般私營廣電媒體所被賦予的入口管制相關義務,換句話說,必須要得到執照。至於執照的類別、授與之前提等問題,立法者可以再做一些不同於其他傳媒的調整。
水平管制並非指對於所有的管制客體予以無差別的待遇,而是在概念上,將其納入到同一管制範疇,至於實質的管制工具如何立法、型塑,與行政機關的裁量空間,則仍保留一定的彈性。這裡就需要在立法院續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