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對稱管制

您是否贊成為解決市場失靈及避免具顯著市場地位濫用市場地位,對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導入調整營運的不對稱管制措施,例如:資訊透明、資費管制等,以健全公平競爭的環境?理由為何?

不對稱管制是上世紀歐洲資本家將國家資本私有化的理論基礎,一方面假借國營事業之缺乏效率,必須強制將其網路以極低之成本價出租給民營業者,以打破壟斷提高效率造福消費者,實則規避投資風險責任,侵蝕國家資本的投資利益。結果造成民營化後的主導業者也不願意或沒有能力繼續投資建設,使得歐洲電信建設的落後。

在現在的台灣,事實上也對中華電信(原電信局)採取不對稱管制,但起碼肥水不落外人田,只有電信開放後的國內幾家新業者得利。但是以後的國際化進程,特別需要注意這個問題,以免肥了外人瘦了自家人。

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為例,美國Internet不屬於電信業務,故FCC不規管也無須取得執照,但目前國內認定internet為二類電信;又. 美國對行動業者不採取主導者管制,國內三大行動業者,都被NCC訂為主導者。

依據TPP互相給予國民待遇及尊重各國的法律與主管機關的裁量權的精神(例如對市場主導者的認定以及所採取的管制措施),對主導者管制愈嚴格的國家,其國內市場主導者受到的壓力愈大。講白了,歡迎你把自家的孩子王綁起來讓大家一起修理他。

本國電信公司如中華電在國內雖貴為市場主導者,但與美日電信業者相比不過是小小咖。而美國不管internet也沒有行動電話的市場主導者管制,依照目前台灣法規現狀加入TPP,將形成「美國不管山大王,台灣嚴管孩子王」的規管不公平現狀。

台灣業者進入美國必須自己去跟AT&T、Comcast、Verizon等大咖競爭,這些超級大業者不會跟你玩無差別待遇、公平競爭的遊戲,一切依照自由市場的生存法則,而FCC不管這些超級大業者;但這些業者進到台灣,台灣業者卻要遵守NCC制定的無差別待遇、公平競爭的規則,真是綁起來給外人打。台灣業者都已經長不大了,還要被NCC打壓,將進一步限制台灣電信業者的成長。

故針對我國與美國在電信法規部分差異,可能在未來加入TPP後對我國業者形成規管之不公平現象,提醒主管機關注意 – 不是不能用不對稱管制,但起碼參照美國作法。

感謝詳細的意見。如果加入 TPP,對國內顯著地位電信事業,課以不對稱管制措施時,您的考量是此等措施是否與外國企業進入台灣時,所負之管制義務相當:

這部份請 @NCC 回覆。如果有 TPP 相關章節敘述,或其他英文書面資料,也請不吝提供連結,我們會請 @STLI 摘要翻譯。

這題的命題令人不解。
這題在問「您是否贊成導入不對稱管制措施,以健全公平競爭的環境?」
「不對稱管制措施」用白話文講,就是不公平的管制措施。
怎能期望用不公平的手段,來促成公平競爭的環境?

手段不公平,形塑出來的環境就是扭曲的,怎可能會有公平。

您好,感謝回應指出用詞的議題。此處「公平競爭」,應是沿用公平交易法(俗稱反壟斷法)裡的用詞。

請問您的意思是否為:電信服務商,無論市場地位顯著至何種程度,政府都不應以此為判斷標準,而介入管理?

公平法是規範事業不得有不公平的營業行為,如:聯合行為、不實廣告、拒絕交易、差別待遇等。
市場地位顯著者如有不公平的營業行為,政府自然要介入處理,但如市場地位顯著者合法經營,並無違法行為,政府即不應施以不公平的管制措施,否則,反而會造成市場的不公平競爭。

不對稱管制措施的實施必須十分嚴謹,首先市場的劃分就會影響市場顯著地位者的認定,而目前電信事業法對市場的認定程序是不明確的,這就會影響到後續不對稱管制的公平性及對該市場的良好發展,這在英美等國的發展過程中都已得到驗證,一旦進行不對稱管制,只會降低市場顯著地位者的建設誘因及其他業者搭便車的心態,對產業發展及提升國家競爭力毫無幫助

感謝lwwang1234、John及finaint提出看法,經過您們討論,您們看到的問題,我們也曾思考過,惟在市場機制失靈情形下才採取不對稱管制,才能兼顧產業競爭而非抑制產業發展。
NCC未來「電信事業法」將參考歐美事前管制作法,採公開程序徵詢各界意見施以適當管制措施,併考量產業投資風險及維繫市場持續競爭,進而促進產業發展。
併附「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中英文條文連結供各界參考
英文: http://www.tpptrade.tw/db/pictures/AdminModules/PDT/01/2/_00000089/13.%20Telecommunications.pdf
中文:經濟部國貿局亦有中文初步翻譯版
http://www.tpptrade.tw/db/pictures/AdminModules/PDT/PDT090410001/201511251844245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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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目前就是因為其他業者有搭便車的心態才會讓市場機制失靈吧?
這樣一來採取不對稱管制還會有用嗎?

當新進業者投入資本及建設,達到相當於原市場業者的投入之程度,受到濫用市場力量的干預,才有不對稱管制必要。重點是新業者的投入,舊業者是否濫用市場力。如果通傳會無法解決搭便車問題,這比市場失靈還嚴重,是政府失靈了!

謝謝NCC的回覆。我花了不少精神長篇大論,你們的回覆有點避重就輕。
我還是要強調,美國Internet不屬於電信業務(FCC不規管也無須取得執照),但目前國內認定internet為二類電信,台灣與美國對於TPP公眾電信的定義差異,在加入TPP後,將造成台灣業者吃虧的情形,NCC一定要好好想一想。
舉例而言,台灣業者到美國投資電信事業,想要向AT&T或Comcast租用最後一哩提供Internet服務,非常抱歉,門都沒有,AT&T與Comcast不會租給你(Cable或xDSL都一樣)!告到美國FCC也沒用,因為FCC管不著Internet!(FCC一直想透過網路中立議題來管一下Internet,尚未成功)
反過來說,美國業者到台灣,它可以向中華電租用銅纜最後一哩提供Internet服務(還好光纖還沒被強制開放,不然虧更多),因為NCC可以管Intenet而且將中華電訂為主導者,中華電不得不出租,還得依成本價出租。

TPP對於公眾電信的定義可以涵蓋電話或數據,各國可以自行定義:public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 means any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 that a Party requires, explicitly or in effect, to be offered to the public generally. These services may include telephone and data transmission typically involving transmission of customer-supplied information between two or more defined points without any end-to-end change in the form or content of the customer’s information;

感謝整理出具體的爭點,也就是現行的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NCC 撥冗回答,上述以成本價出租(資費管制)的辦法,在匯流五法架構中如何處理?這是否屬於電信事業草案第四節的範圍,或是另行規定辦法?

之前網友也提到蠻多點的,我也蠻感興趣的。
想請教NCC的是,本次電信事業法似乎是要配合加入TPP而訂定的,既然我國特別立法要求大業者負擔特別管制措施,那其他加入TPP的國家(美國、加拿大、日本、汶萊、紐西蘭、馬來西亞…)法律中有一模一樣的規定嗎? 還是真的如前面網友所講,美國是不管的?
因為加入國際組織應該是要對等,總不能要求我國管制國內大業者,但對方卻不管制,否則只是單方面的不利我國產業,讓國外得利而已。

環諸電信業之管制,不論電信事業開放幅度多大,均仍有不對稱管制機制之設計
但是,檢視本次NCC匯流五法的不對稱管制,仍存有一些問題:

  1. 管制對象是否確符管制目的?
    目前一概針對"市場主導業者"進行管制,但是,市場主導者認定標準似乎仍由NCC自行認定,屆時如何確認管制之對象確實有受管制之必要性?是否因管制對象不明確而有過多管制之不確定性?
  2. 管制之目的與管制手段間之衡平:
    目前管制市場主導者之手段有價格管制、互連義務等,而以目前產業面臨之問題,即使透過該管制手段,是否可有更具效能之解決方式?

目前產業之問題:

  1. 產業面臨之管制與方式存在過多不確定性,諸如零售價格之資費管制是否已經全面獲得解除?看起來政府還是有權介入產業發展,進而藉由強迫大型業者之價格下降,進而以價格擠壓之方式促成整體資費下降,此情形對產業是否有利?結合TPP之簽訂,會不會造成我國電信業者逐漸被國際大型業者併購之風險?
  2. 審視近幾年競爭面之問題,發現許多產業競爭問題迄今均未獲得解決:不論是管道開放、最後一哩、數據互連機制等,以目前管制,均無法有效獲得解決,這些問題似乎到現在也未獲解決,在五法中也看不出具體解決之方式(似乎均透過授權子法?)

建議:

  1. 市場主導者應有明確認定標準,並應於五法中明確載述,方能使受管制者有明確性和預見可能性(建議如歐盟對於SMP之認定標準)
  2. 僅管制需要管制之對象,如掌握瓶頸設施者,對於其他業者應盡量放寬管制,以因應來自世界各國之競爭
  3. 針對批發價格仍有持續管制之必要,而檢視之方式應該仍為每年定期檢視
  4. 市場主導者之管制關鍵仍在互連,對於擁有關鍵設施之業者施以強制互連之管制似乎仍有其必要性;至於互連之義務,應該不限於現今之語音互連,數據端之互連亦應解決

劃定市場是不對稱管制中重要的一環,但如何劃定市場是複雜且精確計算後之判斷。
以公平會為例,其資訊及經濟分析室,平常就大量蒐集及分析產業資訊,因此在劃定市場時,有足夠的資料可供計算,但公平會也只就事後是否濫用市場力量,進行分析規管。
倘若在未發生任何濫用市場力量前,就打算進行事前規管,則所蒐集、分析及計算產業之相關資訊,將更屬不易。
尤其數位匯流之後,跨產業的經營出現,將使市場計算更顯複雜,若劃定市場不正確,所推衍出的不對稱管制,對市場造成之影響,將遠大於業者濫用市場力量。
我國實施不對稱管制多年,以目前的結果論,不對稱管制反而阻礙了基礎建設。以有線電視作對照,其無相關不對稱管制,新業者反而不斷投入資源鋪設線路,但電信市場呢?

感謝lwwang1234、chen0101、Kent、finaint、iTaiwan及cream再次提出看法,經過您們討論談及有關配合加入TPP事宜,我們也曾深入研究過,惟電信事業法並非全然為加入TPP而定,配合加入TPP事宜之不對稱規管制度調整,係為更接軌國際作法,且為更有彈性的管制工具。
經查締結TPP協定條約之成員國,如美國、澳洲、新加坡、日本、馬來西亞等國在其國內法之法規規範均符合TPP條約條文。我國加入國際組織乃基於彼此對等互惠原則,並據以配合通盤檢視。因此市場主導者之認定係採公開程序,非由NCC單方決定,以符合國際作法。

不對稱管制措施如果真的有其必要性的話,仍需以不扼殺事業投資誘因為前提,並避免養成不肖業者搭便車心態。

「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沒人做」,這個道理大家都心知肚明。像市內電話只有中華一家,肯定就是沒賺頭啊,不然其他業者豈有不三更半夜去施工埋線的道理。建議不對稱管制的認定,需要將「市場是否具有獲利誘因」納入考量。

促進市場公平競爭,鼓勵業者投資,最終才能增進消費者權益。若僅針對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不對稱管制之措施,降低建設誘因及養成其他業者搭便車的心態,導致投資不能回收,無法再投資建設與永續經營,不是喪失所謂真正的公平競爭意義嗎?

大家談的有點亂,
1.依現行電信法授權訂定的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只要電信事業營業項目市占達25%者就是市場主導,因此才會三家電信事業是市場主導者
2.未來對SMP(市場顯著力量)之認定依事業法第26至27之認定程序,非由主管機關逕為指定,經認定為SMP者則由主管機關依據其市場力分別依28至34條規定施以矯正措施,目的就是促進競爭,如同當年開放行動電話業一樣,有競爭才有進步,否則如果只有像當年電信局提供服務,今日也不會有這麼便利電信
3.TPP第13章13.7至13.14均要求各國對SMP予以管制,非獨我國如此。

(1)應先界定何謂 特定電信服務市場 吧?
(2)何謂市場失靈? 這應該是公平會權責吧,NCC似乎撈過界。
(2)為何資費管制那些措施就是 不對稱管制? 明明將行政權介入企業之經營權,還要調整人家的營運,怎麼看都有點違憲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