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普及化方案

感謝您的寶貴意見,本會回應如下:
一、促進電信基礎設施之建設係匯流法立法重點之一,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揭示任何人於中 華民國境內皆得建設電信網路,如要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才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另同法第八條亦規範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以確保網路之品質與安全。

二、電信事業法擺脫過去國營事業規管模式,落實電信自由化精神,以市場參進自由化為目標,未來主管機關於釋出無線電頻率時,依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規定,得於公告內要求相關建設、網路品質或涵蓋率義務,並納入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如屬違反取得無線電頻率之建設或涵蓋率義務,將依其營運計畫或網路設置計畫進行檢視及處理。

三、再者,線路租用將能提升所鋪設之線路使用效益,對於電信事業(無論出租或承租方)甚至消費者福祉均有正面影響,是以,電信事業法將不禁止或處罰承租線路之電信業者。

四、另有關不經濟地區之網路建設部分,確有可能因民眾對電信服務需求量低,使業者缺乏在該地區鋪設線路之誘因,故電信事業法明定由政府承擔不經濟地區之公眾電信網路建設義務。

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或建議,歡迎留言指教。

過去的最後一哩問題,在4G之後可能需要重新思考,以後的普及服務不僅僅固網,還有行網。
不經濟的地區可能話務量低,如果要建置,政府或許可從提供免費提供公有建物土地及補貼業者建置成本著手。

我還有一個問題,
FTTH有包含在業者需提供的基本品質之電信服務?

關於光纖到府是否屬於「不可或缺之基本品質服務」抑或是「一定品質之必要服務」,如何判定,請 @NCC 撥冗回答,感謝。

感謝Bluemchen和ifulita的寶貴意見,普及服務係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隨著科技變遷與服務型態之多樣化,電信普及服務項目之判定亦應隨著當時產業環境變化與科技之進步有所調整,並參考國際作法及考量該服務對於民眾之實際必要性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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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平常在家上上網,用20M就很夠用了,不需要用到100M或1G以上吧。
社會資源很珍貴,不要浪費阿。你們NCC要好好把關吧

那麼目前的電信普及服務項目之判定標準是什麼?

感謝 @ifulita 提出具體問題,請 @NCC 就去年度(2015 年)的相關資料,撥冗回答。

看起來甲案較優

未來進入 5G 時代, 基本速率應該和實體網路可以分開
例如:
以目前 MOD 播送 1080i 節目約 10Mbps 為準.
家戶最低應有此標準(或是更高一倍)

偏遠地區沒有必要建置光纖到戶, 可以考慮用無線
也不需要 macro base station
此時 pico base station or SmallCell 就可以承接這一塊.

任何基地台還是需要固網中繼電路,來傳送資料啊。
採取甲案,每年政府要投入多少預算在基礎建設上呢?

感謝 @Richard_Liu 的具體建議,和 @Kent 的詢問。
請問 @NCC 是否有估算資料可以分享?

感謝ifulita的寶貴意見,民國90年建立電信普及服務制度之初,普及服務範圍係參考各國先例通常以語音通信普及服務為主;惟為加速推動我國成為資訊化社會,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有其階段性之必要,因此,於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明定語音通信普及服務、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均為普及服務範圍。

爾後,因應網路與服務朝向寬頻與匯流發展,配合時代演進、政策推動及公共利益之需要(例如:提供公平之數位接取機會),逐步調整語音通信普及服務、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範疇(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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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中規定:「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包括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及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
什麼是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這我看的懂啦,
不過什麼是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這我就算看了前面第二條的名詞解釋還是看不太懂,
講白話一點所謂的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指的是像一般路邊可以看到的那種公共電話嗎?

感謝提問。是的,「公用電話服務」,指的是像一般路邊可以看到的那種公共電話。

「不經濟」的意思是如果沒有補助(見第 10 條補助方式),提供者的成本無法回收。

電信普及服務的目的,看起來就是為了提供人民"必要的"通信服務

明顯是為了達成政府福利政策或是拉近數位落差的重要環節,理當由政府出資,其成果亦歸功給政府(就先前看到的資料,好像功勞主要全歸給某最大的業者,結果費用是大家共同分攤的…)

以執行普及化方案的目的來檢視,甲案似乎比較符合上開目的,乙案顯有"慷他人之慨"的嫌疑

Kent您好,有關歷年偏鄉固網寬頻建設成果(包含總建設經費),可參考本會103年通訊傳播績效報告第144頁表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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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照現行電信法,也就是乙案可以指定其他電信事業,主管機關一直指定最大業者,主管機關要不要說明一下為何不指定其他業者?大家共同分擔來費用來擴大其他小業者的網路

如果說功勞歸給了誰,從通傳會提供的報告,看來是成就該會主委功勞啊,而且確實是通傳會的績效了!

Kent 所言就是重點了,為何明明是政府該作的事,卻變成業者們的責任,而最後光環又回到政府!?
很奇怪的邏輯…
所以甲案應該比較合理

如果沒有電信普及服務的政策,應該就沒有業者會去鋪設網路吧,賠錢的生意沒人想做。所以才會在電信普及服務辦法第21條至26條要第一類電信業者與第二電信業者從營業額中去分擔費用。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將語音通信與數據通信接取列為普及服務,但在網路IP化的時代,可能也要想想技術演進到一定階段後,普及服務的定義也要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