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您的寶貴意見,本會回應如下:
一、促進電信基礎設施之建設係匯流法立法重點之一,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揭示任何人於中 華民國境內皆得建設電信網路,如要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才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另同法第八條亦規範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以確保網路之品質與安全。
二、電信事業法擺脫過去國營事業規管模式,落實電信自由化精神,以市場參進自由化為目標,未來主管機關於釋出無線電頻率時,依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規定,得於公告內要求相關建設、網路品質或涵蓋率義務,並納入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如屬違反取得無線電頻率之建設或涵蓋率義務,將依其營運計畫或網路設置計畫進行檢視及處理。
三、再者,線路租用將能提升所鋪設之線路使用效益,對於電信事業(無論出租或承租方)甚至消費者福祉均有正面影響,是以,電信事業法將不禁止或處罰承租線路之電信業者。
四、另有關不經濟地區之網路建設部分,確有可能因民眾對電信服務需求量低,使業者缺乏在該地區鋪設線路之誘因,故電信事業法明定由政府承擔不經濟地區之公眾電信網路建設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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