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功勞歸給了誰,從通傳會提供的報告,看來是成就該會主委功勞啊,而且確實是通傳會的績效了!
Kent 所言就是重點了,為何明明是政府該作的事,卻變成業者們的責任,而最後光環又回到政府!?
很奇怪的邏輯…
所以甲案應該比較合理
如果沒有電信普及服務的政策,應該就沒有業者會去鋪設網路吧,賠錢的生意沒人想做。所以才會在電信普及服務辦法第21條至26條要第一類電信業者與第二電信業者從營業額中去分擔費用。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將語音通信與數據通信接取列為普及服務,但在網路IP化的時代,可能也要想想技術演進到一定階段後,普及服務的定義也要改變。
感謝iTaiwan、Kent及Bluemchen的寶貴意見,本會對於普及服務與不經濟地區之網路建設,將依據社會需求、科技演進、縮減數位落差等因素檢討制度,以符合時空變遷及社會經濟環境丕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