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如果依照你的立論,你應該建議土地在私人間不可自由轉移,私人也不應該有土地的所有權。
其實我不贊同主管機關在頻率移轉過程中介入太多,除非有壟斷之嫌。
誠如你所言,若「頻率交易需考量「受移轉人資格、頻率使用效率、頻率用途及履行義務、市場公平競爭」等複雜事項」,這部法也不過就是空有開放的旗子,續行細密管制之實。
所以如果依照你的立論,你應該建議土地在私人間不可自由轉移,私人也不應該有土地的所有權。
其實我不贊同主管機關在頻率移轉過程中介入太多,除非有壟斷之嫌。
誠如你所言,若「頻率交易需考量「受移轉人資格、頻率使用效率、頻率用途及履行義務、市場公平競爭」等複雜事項」,這部法也不過就是空有開放的旗子,續行細密管制之實。
炒土地、炒房造成的高房價已成為民怨之首。
頻率是比土地更為稀有的公共資源,
實不忍見到炒房亂象蔓延到頻率資源上。
國內一直以來均未開放頻率交易,是否因而造成了頻率使用的不效率?
如果有,且開放頻率交易是唯一的解決方案,當然必須支持開放頻率交易;
如果沒有,為何要開放頻率交易呢? 我尚未看到可以令人信服的理由。
若有國有土地拍賣的概念,也只有政府可以進行拍賣。
但相對於土地拍賣後所有權會移轉,頻率拍賣則只是一定期間使用權,這還是有很大的差別。
頻譜拍賣的金額是歸入國庫的。但對於經拍賣取得頻譜的持有者,NCC會要求其提出網路設置計畫,要請求核配頻率還要提出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經核配後逾六個月未使用或未依營運計畫或網路設置計畫履行,NCC可以廢止核配頻率。
一般而言,業者應該都是評估過所有投資成本跟獲益後才會來競標頻譜。
會有頻譜交易,可能會是:
1、營運考量:目前跟將來不需要這麼多頻譜,但有其他業者需要
2、市場合作考量(或投資?)
3、未屆期退出市場
前兩種情形事實上在前年去年已經發生,行動寬頻管理規則在第81條至第83條有規定頻率使用權轉讓的規定,也是要在受讓業者營運的情況下才能容許。
與其禁止頻率交易,倒不如就「受移轉人資格、頻率使用效率、頻率用途及履行義務、市場公平競爭」好好
約束轉讓者與被轉讓者。
至於說轉售牟利?在每年頻率使用費1MHz要1仟多萬,也是全入國庫,從電信市場近10年來總營收沒增加,所謂的牟利也不過是在既有的市場市佔多幾個百分點而已。
頻譜很難炒,因為一般人買不起頻譜,所只只有經營者才會有興趣。因此說頻譜炒作其實也就是個假議題。相信我,如果有人買了頻率不知如何使用,只想等著加價賣,業者只會在旁邊笑你,看你每年怎麼付1MHz 1000萬頻率使用費。
至於頻率使用的效率性,以LTE來說,連續20MHz的上下行頻寬可以帶來最大的效益,換句話說,像台灣大哥大跟國碁的頻譜轉讓,使台灣大哥大有連續20MHz的頻寬,是提高的頻譜使用效益。如果國內不開放,的確就有可能造成較不效率的情況發生
另外舉例來說,以目前各業者的3G頻譜及用戶數,先不論亞太,我相信三大都很願意跟台灣之星再多買個5MHz來提供3G,串成連續20MHz,提高頻譜使用效益。
頻譜轉讓、交易,是頻率拍賣後惟一矯正提高效率的方式,所謂的交易轉讓,並不限於價購,也包括頻譜互相轉讓。
我以為房價很難炒,一間房子幾千萬、上億,銀行貸款七成,每個月利息加本金,比大部分上班族薪水還多,誰有能力炒? 可是房價就是硬生生一直向上,從不回頭。
國內目前沒有開放頻率交易,因此政府拍賣頻率,只有業者參與。
如果開放頻率可以交易,以現在全世界資金泛濫的情形,難保沒有投資客會來搶標頻率。
或許將來都是投資客標到頻率,再由投資客做莊讓三大來標,三大都想成為最大頻寬,誰敢不標。因此投資頻率,看來風險不大!!
頻率既是稀有資源,又是匯流基礎層之重要法案,建議本資源管理法應擴大成為頻率管理專篇法案,統一納管現有-包含現有所有頻率資源,如無線電視頻譜,無線廣播頻譜,衛星頻帶,行動電信頻譜,專用電信頻譜,ISM頻譜,軍用頻譜…等。
至於基礎法其他部份,似乎只需修訂現有電信法,例如號碼資源,而關於網際網路網址,其權限應屬於TWNIC管理,是否納為NCC管制,未來可由政府單位間協商之。
因此個人認為整部基礎法,似乎可將其他頻率方面相關的法岸,整併成專門的頻率管理法,或許更合適。
而哪一段頻率需發執照,那一段頻率需評審制,哪一段頻率需拍賣制,都可在此頻率管理法統一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