鬆綁短距離通訊管制

隨著資通訊產業發展,短距離通訊之射頻器材應用甚廣,且部分並無電波干擾之虞。

射頻器材管制目的在於維持電波秩序。無電波干擾之虞的電信器材,政府是否應解除管制?

是不是反過來說,主管機關認定無干擾之虞的射頻器材就可以使用經核配之無線電頻率?
這種認定應該要經過場測才知道會不會干擾,單純做器材測試可能沒太大意義。
可不可以舉個例子呢?

關於正面表列(列出有干擾之器材,其他解除管制)或是負面表列(列出無干擾之器材,其他預設管制),以及擬解除管制的設備舉例,請 @NCC 撥冗回答。

本會於「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草案」規劃以正面表列方式將有干擾疑慮之射頻器材公告為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未列於正面表列之其它射頻器材則解除管制。例如:「使用2.4至2.4835 GHz藍牙之無線滑鼠、鍵盤、僅使用直流電源之喇叭」等短距離通訊器材,屬較無電波干擾之虞的射頻器材,本會將規劃為非屬正面表列之射頻器材。
目前規劃方向,非屬正面表列之短距離通訊射頻器材,廠商僅須檢附型錄規格資料,即可製造或輸入,無須檢驗。期以該適度鬆綁管制方式,以助商業發展;如前揭短距離通訊器材發生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時,主管機關將依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第32條之規定,禁止或限制該器材之使用。於使用者提出改善方案,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方回復其使用。

依循NCC回覆規劃方向於正面表列中才須列管疑問如下

  1. 商品推陳出新如何確保那些商品該列管那些不需要?
  2. 權責歸屬在哪個單位?正面表列更新週期又是多久?
  3. 當發生干擾時主觀機關才介入此時是否已算是亡羊補牢為時已晚?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草案是參考那些先進國家才制定的?這些先進國家是否跟台灣一樣都不需管控如使用2.4至2.4835 GHz藍牙之無線滑鼠、鍵盤。
  4. NCC是否有明確的查驗制度供民眾查閱那些商品是有干擾哪些是沒有的。

前述各項問題,本會分別回覆如下:
1.大法官釋字第 678 號解釋釋示「鑒於無線電波通訊技術之研發進步迅速,主管機關並應依科技發展之情況,適時檢討相關管理規範」,爰為符合該解釋及因應新技術發展,電信射頻器材種類繁雜,組合應用層出不窮,本會規劃將較無電波干擾之虞的短距離通訊射頻器材器材適度鬆綁管制,幫助商業發展。
2.有關權責歸屬,依本草案第2條規定,主管機關為本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另依第30條第2項規定,將由本會公告正面表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此外,為維持電波秩序並符合前揭大法官解釋規定,正面表列更新週期將依科技發展情況,適時檢討並公告應經許可,始得製造或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3.如前揭短距離通訊器材發生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時,本會將以迅速之查處能量,依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第32條之規定,禁止或限制該器材之使用。另該草案之電信射頻器材規定部分,係參考德國射頻器材與電信終端設備法第1條規定,於該草案第30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電信射頻器材得自由流通及使用。查雖該等先進國家均須檢驗,始得製造或輸入2.4至2.4835 GHz藍牙之無線滑鼠、鍵盤等短距離通訊器材;惟依本會地區監理處之查處能量及經驗,短距離通訊射頻器材器材較無干擾之虞,即使發生干擾,本會或其他行政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為即時強制,應無致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4.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或符合性聲明登錄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為無干擾之虞器材,本會將該等器材相關資料,如廠牌、型號、外觀照片與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或符合性聲明之號碼等,置於本會型式認證查詢網頁,輸入「廠牌」、「型號」或「型式認證號碼」等查詢條件,即可得到。

現行電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的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 指的是器材進口時, 要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 而電信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須經過測認及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才能販賣或公開陳列。進口許可證與型式認證證明/審定證明, 是二種不同的事, 法源也不同. 而新的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 卻把二件事混為一談.

目前世界主要先進國家或我國週邊之發展中國家都要求電信射頻器材須經經過測認及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才能販賣或公開陳列, 為何 NCC獨排眾議, 認為2.4至2.4835 GHz藍牙之無線滑鼠、鍵盤、僅使用直流電源之喇叭 等通訊器材,不須經過測試及型式認證??

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分為不須電臺執照及須電臺執照等2類;不須電臺執照器材應經許可之態樣包含進口許可證及專案核准等2種,惟該等器材領有型式認證證明/審定證明,免申請進口許可證;若該等器材屬須電臺執照者,其應經許可之態樣為架設許可、進口許可及專案核准等3種。

電信法第49條第3項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爰須電臺執照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

該等器材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並應領有電臺架設許可證、電臺執照或專案核准文件,始得設置、持有。

另不須電臺執照者應依同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略以: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或專案核准,始得設置、持有。

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草案第30條第2項規定「為維持電波秩序,主管機關得公告應經許可,始得製造或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係為整合電信法第49條第1項略以「為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電波秩序,製造、輸入、設置或持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及同條第4項略以「第1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之規定。爰非將進口許可證與型式認證證明/審定證明等混為一談。

查目前世界主要先進國家或我國週邊之發展中國家,雖要求射頻器材須經過測試及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才能製造或輸入;惟射頻器材管制目的在於維持電波秩序,而對於較無電波干擾之虞的短距離通訊射頻器材,政府正審慎評估以規劃解除管制。

期透過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適度鬆綁管制,以助商業發展;另依本會現場查處能量及實務經驗,2.4至2.4835 GHz藍牙之無線滑鼠、鍵盤、僅使用直流電源之喇叭等短距離通訊器材較無電波干擾之虞,爰規劃僅須檢附型錄規格資料,即可製造或輸入,無須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