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物優先使用權

政府是否應賦予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優先使用公有土地、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權利?

看不太懂這部份的意思,
不知道能不能說明的更詳細一點?

感謝詢問。@NCC 的 15 位業務同仁下周一會開始上線具體回覆問題,敬請稍待。

這個問題的字面意思,是公眾電信網路(例如基地台、光纖節點)架設時,是否應有權利優先使用:

  • 公有土地 — 指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
  • 私有土地 — 指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

如果把公眾電信網路視為國家基本建設,政府協助業者順利使用公有土地或建物,不僅正當,也可大幅度減少業者建設的困難。
第50條雖然訂了優先權,內容與其說是規定,倒不如說是政策宣示。
但比起電信法第32條第1項經常的結果是「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卻仍拒絕無正當理由」,政府願主動協助這點還是要予以肯定的。

如果電信業者不能優先使用的話,怎麼解決既成道路地主硬是不給過的問題?
那道路另一端的民眾不就很衰,因為地主卡關而永遠不能高速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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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第32條第1項並沒有私有土地或建物所有人不得拒絕的規定,且後段又定:「因使用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予相當之補償。」
在未有法律規定得限制人民土地財產權使用,對於私有土地的使用,僅能依民法786條第1項,不能以公法上的徵收補償來處理(例如電業法第51條與53條)。
如果是已共同管道法第14條就管線經過可以採協議補償,或許地主的阻力會較小吧!
但這些都是從公用事業角度出發,電信服務是否可以比照公用事業,要看政府對於公共利益的認定。
但再下來有關補償的部分恐怕不是普及基金能處理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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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電信法第32、33、37、45條等條文,雖有助於電信事業佈設電信網路,同時也影響民眾權益甚深,實施多年亦非毫無爭議。考量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草案施行後,人人依第4條規定均可自建網路;公眾電信網路設置者依第5條規定除自建外,亦得租用他人既設之電信網路(不一定是公眾電信網路),且草案第50條亦訂有政府應優先提供公有土地、建築物之規定。換言之,電信業者未來依草案規定於私有土地雖無目前電信法優先使用保障,但仍可依民法及可行電信技術提供民眾電信服務。

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草案開放人人都有權自建網路,不代表人人都有辦法自建網路。
台灣絕大多數的基地台都是租用民宅屋頂架設,草案第50條訂定政府應優先提供公有土地、建築物之規定,並無法解決租用民宅的問題。
贊成政府賦予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優先使用公有土地、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權利。否則,台灣住抗嚴重,開放人人都有權自建網路,卻人人都建不了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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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NCC所提到的這幾條現行電信法條文,我認為有保留的必要。
就以電信法第32條第1項為例,「電信業者有需要得使用土地,但應付與補償並以損害最小方法為之」,其實是法律在電信業者、土地所有人及電信使用人間做了利益的衡平。這樣的規定可以消弭很多爭議,法律關係是相當安定的。
試想拿掉這樣的規定會有怎麼樣的後果?既有的電信建設沒有第32條的保障,土地所有人可以依民法請求電信業者拆除電信設施,電信服務中斷,直接影響民眾使用服務的權益。電信業者客訴增加,政府必須面對四起的民怨,法院必須處理因此增加的訴訟案件,這是多方人力物力資源的耗費。而既有的電信設施都面臨拆除的命運了,新的電信建設又有誰願意投入呢?這負面影響是相當深遠的。
建議應該保留這些條文。

NCC有提到電信法第37、45條實施多年亦非毫無爭議,請問是否有實際案例可說明一下呢?
就像我之前提到的,我家前面是政府未徵收的既成道路,原所有權人過世後,子孫不知散布何處。
未來如果電信公司或有線電視業者要拉光纖網路,要怎麼做才能取得這麼多的所有權人同意?

如果這個補償不僅限從私法出發,而採行政機關設立專用管道建設補償帳戶,業者是繳交以公告地價基礎之方式計算之補償費入該帳戶,既設道路土地所有人可以每年從該帳戶取得補償金,是否為可行的做法?

除了想請問ncc是否有相關爭訟或爭議案例外?若有相關爭訟後,法院之見解為何?
除此之外,不只有公眾電信網路,會面臨此一建設之困擾,其他公用事業應該也會有相同問題,那其他公用事業之法制如何規定?

政府一直把電信網路建設當作重要政績及國家競爭力重要指標,但是面對業者在網路建設時,卻又一直想方設法避免提供協助,真的很奇怪,也很諷刺

消防隊、警察局上面佈滿天線,也沒看到有附近居民抗議,因為他們明確知道,這些設備可以救命或提供必要的幫助,但是,對於同樣可滿足通信需求的電信網路,就避之唯恐不及,這也是極為矛盾的現象

既然政府也肯定電信網路建設的重要性,那就應該提出具體作為,以行動支持網路建設,公家建築物應該優先提供出來作為電信建設,或許也可以考慮由各公家單位自行建設基地台,出租給電信業者使用,這樣到處都有基地台的亂象應該可以獲得有效解決吧!

目前六都都在推動共同管道,建好後包括電信或有線電視系統在內的業者應該就可以將管線移到共同管道,未來也就不需要一直挖馬路。
不過移管線是要花大成本,已設管線的業者再移管也不是容易的事。
行網業者很難找到點可以設基地台,被住抗拆站(就算是合法也一樣),因拆站導致沒訊號客訴還得賠償,還有其他相關罰款,這些潛在成本跟損失也是不小的數目。
如果政府真有心推動公有建物或土地建設基站,建議可將公有建物土地分布做成地圖,再根據地區人口分佈及訊號需覆蓋範圍,找出適合建設基地的公有建物或土地,然後再指定公設基站的位置出租讓業者架設。

其實很難找到點可以設基地台這已是不是什麼大問題,
在義大利已經有推動智慧路燈系統讓路燈可以成為基地台,
巴黎則是將基地台蓋在下水道裡,
英國還將基地台裝在人孔蓋底部,
這些都是台灣可以推動的方向,
如果未來將公眾電信網路設在下水道裡,
那麼還有使用公有土地、私有土地或建築物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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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ulita講的 應該是Small cell或Femto cell,目前主要還是用於大基地台的支援。
至於放在地下的應該是指基地台機房或wifi,如果是4G或3G天線可能還是得找高一點的地方架設。

有關土地之使用處分,仍須依土地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另現行電信網路施工方法多元,且未來公眾電信網路亦得租用既設之電信網路,公眾電信網路設置者仍可尋最適當之方式提供服務。

如公眾電信網路設置者為建置電信基礎設施使用公、私有土地衍生之租賃及補償問題,係雙方權利之伸張,仍宜自行協商,如有爭議,方依司法途徑進行救濟。

本會並未有相關爭訟或爭議案例及法院見解可供參考。另電信自由化後,電信事業並非國營,建置公眾電信網路時得使用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權益,涉及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之權利、土地使用限制或公寓大廈等相關法令規範之適用,是否仍維持現行規範,尚有討論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