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認為提供電子通訊服務者,是否必須擔保其具備服務所需之網路品質?應以哪些品質(如連線速度)為主?
業者最起碼也應該要確保網路品質穩定而不要在尖峰使用時段裡還常常出現問題吧?
可以參考日本或法國的分時分區量測的作法,給消費者更明確的參考依據。
OK,請參考
日本總務省
移動系通信事業者が提供するインターネット接続サービスの実効速度 計測手法及び利用者への情報提供手法等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2015/7/31,
http://www.soumu.go.jp/menu_news/s-news/01kiban04_02000095.html
法國
Rapport sur la couverture et la qualité des services mobiles en France métropolitaine , 2012/11
- 網路服務不同於電信服務,其並未設置網路,故其服務提供本來不以具備一定網路品質為必要。但如業者所提供之服務內容,必須具備一定網路品質為要件,該業者為了提供符合該約定內容的服務,當然就要有相當的網路品質,才符合民法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誠實信用原則。
- 附帶說明,電子通訊傳播法之規範是以民事關係為基礎,提供電子通訊傳播服務者如未能就其契約約定的服務,提供相應之網路品質,並非以行政機關透過檢查、處罰來加以管理,而是依照民法擔負相關民事責任。
一分錢,一分貨。我可不可以選擇不擔保品質,但是便宜的服務呢?
感謝提供!科法將協助翻譯,以作為4/6會議資料參考。
擔保品質的服務比較貴
不擔保品質的服務比較便宜
應讓使用者可以自由選擇 !
謝謝NCC回應,但想請問NCC提到「網路服務不同於電信服務,其並未設置網路,故其服務提供本來不以具備一定網路品質為必要。」那為何又要求要保證網路品質?
例如:未來是否要求Netflix、youtube等提供電子通訊服務者,為了確保網路影音品質流暢(即NCC提到的: 提供符合該約定內容的服務)因此須保證網路品質?
這樣的法律要求是否有可行性?
又或者NCC原意其實不是要求Netflix、youtube等業者須保障網路品質? 那又有哪些業者受到本法規範? 還請NCC說明
依照ncc所說的,電子通訊傳播法之規範是以民事關係為基礎,……並非以行政機關透過檢查、處罰來加以管理,而是依照民法擔負相關民事責任。
那請問主管機關扮演的角色為何?
若以民法為請求權基礎,那已多如牛毛的法律,為何還要增訂此項規定?
是否可能因為此項規定,反而剝奪了私法自治的空間?相當網路品質又是由誰定義?
再次感謝您提到的兩個連結,@STLI 提供摘要翻譯如下:
法國
於2012年11月曾於「傳播暨通訊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案說明」中簡要其現行概況。
I.3.4.1 測試的地理區域
為了得知行動網絡服務於大都市區域的覆蓋狀況,這些網絡的測試行動都是在不同的地理區域上進行。這些測量的區域的選擇都是相對應於人口的狀況。
在每個區域中,必須進行足夠數量的測量次數,以保證其服務品質指標合於統計學上的可靠性。服務品質調查的成本與複雜性,也是直接取決於檢測區域的數量與執行步驟的次數。
迄今為止,人口密區區有三個分級:
- 超過40萬居民的人口密集區;
- 位於4萬到5萬之間的人口密集區;
- 位於1萬到5萬之間的人口密集區。
此外,2012年的調查,也對於不到1萬人口的小鎮進行測試。
所有超過 40 萬人次的人口密集區,是網絡測試的主要標的。相比之下,其他較少人口密集區的城市,只是隨機選擇執行測試。經過營運商認可而選定城市的名單列於調查報告的附錄。
I.3.4.4 時間範圍
測量的時段是從週一至至週五,早上 9:00 進行至晚上 9:00 止。以上時段的確為消費者的使用行動業務的時間。每天的測量也分為兩個區段,以反映用戶的消費習慣:高峰期(12:00-13:00 和 18 :00-21:00)、低峰期(9:00-12:00 和 13:00-18:00)。為了精確地反映高峰期的行動服務,有40%的測試是在此時段進行。
另外,該份報告於附錄一「參考行動網路測量涵蓋範圍」(頁 148 到 153)提出可供參考的測量方式,就測量的定義、設備、方式和取樣等提出建議,亦可參考。
日本
日本總務省於「行動通訊業者提供之網路服務實效速度測量方法及對使用者提供資訊的方法之相關指南」中提出關於實效速度的測量方法,建議業者應共同採取如下之測量方法:
測量條件及測量項目
測量地點依(1)~(4)的順序,設定測量地點。
將政令指定都市、縣廳所在地(包含東京都特別區。)依人口規模分類 (共分為「人口100萬以上」、「人口50萬以上100萬以下」、「人口未滿50萬」3類,從每個類別中各選出3個都市,並加上東京都特別區,合計選出10個都市。
關於測量地點的選定,則利用將日本全國以500m的方形分成的網格,從商業區、鬧區等從業人口多的網格(以下稱「商業區・鬧區網格」。)及住宅區等居住人口多的網格(以下稱「住宅區網格」)中隨機選擇。
網格的定義如下:「商業區・鬧區網格」是從業人員數為都市內所有網格前30%的區域、「住宅區網格」是夜間人口為都市內所有網格前30%的區域。
另外,關於每個都市的測量網格數量,基本上會依據常住人口變動,但最低限為14個網格(「商業區・鬧區網格」、「住宅區網格」各7個)。
從上述的網格中,以測量地點的緯度・經度亂數選取5個地點。在抽選時,另外亂數選出3個地點備用,如果1~5的地點為不能測量的地點,將備用的6~8地點依序補上。另外,因為抽出的經緯度點可能有障礙物存在,因此以該點為中心向外50m的方形範圍內皆可測量。同時,測量時應在戶外,以靜止的狀態測量。
以上述的測量地點計算,10個都市合計約300網格,每個網格要測5個地點,因此約會測量1500個地點。另外,在選擇測量地點時,應依上述條件,利用總務省在實證時製作的選擇測量地點的軟體做選擇。
測量時間
「商業區・鬧區網格」測量時間應為正午至下午6點,「住宅區網格」測量時間應為下午3點至下午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