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

科技快速發展,民眾收視多頻道節目方式已日趨多元,固網及有線電視系統互跨經營亦蔚為常態。

現行以《有線廣播電視法》與《電信法》垂直切割產業別管制環境下,所制定、修正之規範、管理措施,形成繁複管制落差之監理架構,有重新調整之必要。

通傳會參考先進國家通訊傳播匯流下之視訊服務管理模式,並考量我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與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MOD)產業發展歷程,以前瞻性思維,導入匯流層級化的新管理規範架構,調合差異管理的落差。

《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草案重點如下:

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條例(草案簡報 4/5) from vTaiwan.tw

朝向匯流思維,五法關係明確化

因應匯流趨勢,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將視為電信事業所提供電信服務之特殊服務樣態,故為「電信事業法(草案)」之特別法。

層級化思維下,電信事業提供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之基礎網路規範,涉及公眾電信網路、終端設備、頻率及號碼之監督管理,依「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規定辦理。

另於有線多頻道平臺所播送頻道,則依「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草案)取得頻道許可。

降低參進門檻,提升管理效能

隨時受理參進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毋需等待公告程序,並解除申請人實收資本額門檻、籌設許可等規定。

考量網路規模經濟特性,營運許可有效期間由9年調整至15年;另租用或利用多頻道平臺及公眾電信網路時,應負相同之責任。
另就政府、政黨投資將採就源管理,應由政府投資商業行為相關法律及政黨法規定辦理,以達維護媒體中立之目的。

管大放小,重點管理

提供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之電信事業,於各直轄市、縣(市)之經營區域內用戶數未超過25%或上一年度營業額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者,僅要求符合一般義務。

超過上揭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除須負擔一般義務外,尚須負擔特別義務,諸如收視費用審議、免費提供當地近用頻道(公益、藝文及社教性),公共電視、客家及原住民電視臺專屬頻道播出及不得拒絕提供服務等。

兼顧普及發展,保障視聽權益

每年提撥「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營業額千分之五之金額分別提繳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多頻道服務之普及發展,專款專用製播地方及公用頻道節目,以及獎勵、補助及推廣多頻道服務數位化與民眾近用公用頻道之相關業務與活動。

電信事業提供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時,因提供服務所得用戶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訂定個人資料保護計畫。另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提供身心障礙者或弱勢族群接取其所需收視、聽多頻道服務之必要電信終端設備,以利近用接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