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基礎設施法

手機只能講講通話、發發簡訊的時代已經回不去了,現在的手機,還可以上網、看 YouTube、打網路電話、玩線上遊戲等,這樣的改變是隨著通訊傳播科技發展,資訊技術(IT)與通訊技術(CT)充分結合,通訊傳播各種服務進行整合,讓大家可以享受科技進步帶來的便利。

除了手機使用,其他運用也在快速改變中。隨著物聯網、雲端運算、4K影像、8K影像、虛擬實境等新興服務陸續推出,且智慧型行動裝置日益普及,對於超高速網路、便利接取網路、良好的行動覆蓋等連網需求與日俱增。

通傳會為因應上述通訊傳播各種服務應用發展,將規劃於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草案適度鬆綁原電信網路、無線電頻率及射頻器材等管制措施。

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草案,放寬任何人皆可建設電信網路,僅提供電信服務或使用通傳會核配號碼或頻率之公眾電信網路,才須經通傳會許可,期使電信網路建設普及及運用更加容易;無線電頻率為無線通訊的必要媒介,亦為全體國民共享之資源,除可使用之無線電頻率範圍有限,且具有排他性,需發揮其最大之公共效益。所以頻率使用設計分享機制,讓頻率使用更加彈性;也對於頻率使用效益不佳者,應促其活化再利用或經由補償收回利用;對於射頻器材管理也重新檢視,影響頻率秩序重大者,將予以納管。

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草案簡報 2/5) from vTaiwan.tw

《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草案重點如下:

提高公眾電信網路使用效率,避免重複投資

為促進電信基礎建設,本法破除以往電信法「僅有電信事業始得建設電信基礎網路」之規定,電信網路建設不再專屬於特許之電信事業,任何人皆得建設電信網路。

主管機關只有在事業經由組合、運用既設之公眾電信網路、使用電信號碼連接、組建公眾電信網路、或以主管機關核配之頻率設置電信網路之情形下,基於保障公共安全、維護消費者權益等公共利益,才能介入管理。

未來電信事業所使用之基礎設施,可自建或租用,更可靈活調度,依其提供服務的最適狀態進行動態管理,大幅縮短電信網路建設成本及期程,避免重複投資。

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益最大化

為因應各類無線電頻率的使用需求,頻率的規劃及分配,係以創造最大公共利益為核心考量。然為避免干擾,本法明定無線電頻率應經核配始得使用,且為兼顧公共利用,明定主管機關可彈性採取不同的頻率釋出機制,並得於釋出特定頻率時附加使用限制。

同時為促進無線電頻率有效運用,徵收之頻率使用費將依頻率使用效益或提供不經濟地區服務等因素,加徵或減徵百分之二十以內之應收費用。另外,為了解決頻譜使用僵化無彈性之問題,本法也引入美國誘因式拍賣機制(incentive auction),讓頻率的規劃與使用可更切合未來新技術及新服務的發展趨勢。

為加速頻率使用之活化、效率,本法參考歐盟共享接取的精神,建立頻率共享機制,使不同的無線電通信系統間能更廣泛的共用頻率。另本法對於頻率之使用管理上,為增進其運用彈性,經主管機關許可,電信事業,得出租或轉讓等方式提供與他電信事業使用。

強化公眾電信網路防護機制,通訊安全有保障

為確保民眾通訊傳播權益及國家安全,降低公眾電信網路受天然災害、人為攻擊等,導入公眾電信網路設置者之協力提供服務義務,另經政府指定其公眾電信網路具有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者,應訂定防護計畫,強化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避免其無法提供服務之風險。

射頻器材就源管理,天空解嚴

因應射頻器材組合及運用繁雜,本法明定射頻器材得自由流通及使用。但為維持電波秩序、排除不當干擾,主管機關得公告應受管制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並依性能、功率、器材特性為分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