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引進閉鎖型公司有其必要性,您覺得下列哪一種制度設計較佳?
- 參考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直接制定閉鎖型公司專章
- 引進美國契約型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東書面協議為中心
- 參考日本法,擴大股份有限公司中章程自治的範圍
- 其它建議
如果引進閉鎖型公司有其必要性,您覺得下列哪一種制度設計較佳?
建議在公司法內制定閉鎖型公司專章,在專章內將既有公司法的規範鬆綁 (面額、可轉債等等),並結合契約型股份有限公司,擴大股東協議書的範圍 (也就是擴大特別股的實用性)
請問我國研議中之"閉鎖型公司"與"有限合夥組織"有何異同?
請就"法規制度面"(包括"組織型態"[法人或合夥]及"稅負責任"[二層或一層課稅])及"創新產業態樣"(較有利於出資人或技術團隊)二個角度具體說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