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種制度設計較佳?

如果引進閉鎖型公司有其必要性,您覺得下列哪一種制度設計較佳?

  1. 參考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直接制定閉鎖型公司專章
  2. 引進美國契約型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東書面協議為中心
  3. 參考日本法,擴大股份有限公司中章程自治的範圍
  4. 其它建議

建議在公司法內制定閉鎖型公司專章,在專章內將既有公司法的規範鬆綁 (面額、可轉債等等),並結合契約型股份有限公司,擴大股東協議書的範圍 (也就是擴大特別股的實用性)

請問我國研議中之"閉鎖型公司"與"有限合夥組織"有何異同?
請就"法規制度面"(包括"組織型態"[法人或合夥]及"稅負責任"[二層或一層課稅])及"創新產業態樣"(較有利於出資人或技術團隊)二個角度具體說明,謝謝

感謝 @Alex_Hsu 的詢問。關於有限合夥法(草案)和閉鎖型公司之間,其制度面、應用面的關連,請 @DOCMOEA 撥冗回覆,感謝!

第一階段討論到此結束,感謝大家參與!今晚工作組會議彙整後,下周一進入第二階段的具體建議討論。

@Alex_Hsu 提出的問題,仍請 @DOCMOEA 撥冗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