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試用期有個標準規範

想問對於試用期台灣好像還沒有一個標準規範,我希望這點可以有些改變。

有一個剛工作的朋友在三個月試用期快滿時被延長再加三個月,薪水少6000、休假少一半而且沒有加班費。
覺得不合理,可是輿論好像又傾向除非確定完全不會待下去不然不會舉報。
請問這樣被延長試用期的員工如何爭取權利?又怎麼繼續在公司繼續工作?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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