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已經創立有限公司

如果您的公司是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股東只須經過半數股東同意,即得轉讓其出資於他人。

您覺得類似前述規定,對公司經營是否造成困擾?

一、公司法第111條規定於「有限公司」章。政治大學法律系林國全教授,曾撰寫過相關文章,主張修正「有限公司」章規定,以趨近外國私人公司(日本稱「閉鎖性公司」)規定。
二、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出資轉讓限制,即與英美法系公司法之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規定意旨相同。所以,林國全教授所持論點係有所本。
三、此規定有利公司經營權之穩定,但卻對少數股東相當不利。如大股東有侵害少數股東權利時(僅符合法律之“形式合法”),而少數因股東缺乏退場之機制(沒有公開市場可轉讓),其權利受損害更大。
四、我國公司治理僅強調公開發行公司(少數股東保護必要),然卻漠視非公開發行公司或有限公司亦有公司治理之需要。從此觀點,我國應考慮如歐盟建立「非公開發行公司治理準則」之必要。

第一階段討論到此結束,感謝大家參與!今晚工作組會議彙整後,下周一進入第二階段的具體建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