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訂定收費基準之優先次序

乙類資料之授權利用,由各機關參考下列項目訂定其收費基準:

  1. 資料建置或取得成本。
  2. 邊際成本或查找、擷取申請資訊等相關費用,並得加計按合理比例分攤該資料之建置、>蒐集、取得、維護或更新成本。
  3. 申請取得實體資料之載體等成本。

您覺得參考項目由最高優先至最低優先之次序為:

  • 範例A:3,2,1 (代表項目3最優先參考,項目1最後參考)
  • 範例B:3 (代表項目3最優先參考,其餘項目不適合參考)
  • 範例C:上開所列項目均不適合。(請列出建議參考項目。)

1,2

3不適合參考的原因是申請取得實體資料之載體不是屬於資料申請者的嗎?
那麼該載體的成本就不應該列入收費時的成本考量。

感謝回應。確認意思,是說載體(印表紙、光碟片)交付給資料申請者時,不應收取成本費用?

這裡的載體指的是印表紙、光碟片喔?
那還是列入收費時的成本考量好了,
優先度就改為1,2,3好了。

本收費基準,是否直接與「OO 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調閱查閱辦法」相關呢?

例如:
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國家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
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國史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總統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立法院議案審議資料處理及參閱辦法
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
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閱覽費及列印費收費標準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規費收費標準

更多相關收費標準的盤點:
https://g0v.hackpad.com/b6gTMfhXMYY#:h=探討國內外現有法令-

雖然已有規定要求機關定期檢視乙類資料收費的妥適性,但仍建議開放資料諮詢小組要特別注意避免讓已在收費的資料遁入乙類資料。已在收費的資料有些具有非常高的後續利用可能,若歸類到乙類資料(依其定義,不只會收費,還可能撤回授權…),反倒讓開放資料美意打折。

另外對於參考的優先序,我認為
3,2較為適合。理由是,大部分的政府資料是施政的副產品,只有相對少部分的政府機關是以建置資料為任務的。而政府資料這種公共財的提供對於透明治理或是發展創新都是很有用的,取得門檻越低越好,收費代表了某種程度的以價制量意義,對於資料這種可以產生資訊與知識傳播之母體來說,不是很恰當。
因此收費基準建議從載體優先考量,若用網路就不要收錢了。
至於1. 建置資料成本本就由稅金負擔的,不應該以分攤建置成本要人民再繳費一次。有些單位會把資料視為自償性公共建設而向使用者或受益者收費(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也不符該方案的實施原則。我建議1.可以不用考慮。

那個問項好像少了一項:
1.資料建置或取得成本。
2.邊際成本或查找、擷取申請資訊等相關費用,並得加計按合理比例分攤該資料之建置、>蒐集、取得、維護或更新成本。
3.申請取得實體資料之載體等成本。

上述三個問項應該是擷自第四點、甲類資料之提供係以紙本或光碟等載體提供者,得收取載體相關成本費用。(後略)
該點律定了四個項目,
(1),(2),(4)就是對應上述的1,2,3,,但少了下面這一條…
(3) 涉及商業用途者,應考量其授權利用之範圍、標的、權利金給付期間及方式等,並得約定不同費率或報償比率。

需要考慮(3)嗎?

好問題。請 @opendata_mis_ndc 撥冗回答,感謝!

謝謝 @chewei 的詢問。請 @opendata_mis_ndc 撥冗回答,此項「原則」 與現有機關「辦法、標準」的相對位階及關連,感謝!

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現在才發現。在第三點政府資料之類型中有一段敘述:但各機關之資料建置或取得成本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提報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審核後,始得列為甲類資料
這句話的假設已經與開放為原則,收費為例外違背了。
這個 一定金額 給予開放資料一個很大的隱憂,何謂建置或取得達一定成本呢?這會不會變成機關要對資料收費的一個巧門呢?如果這個金額很低,有可能讓很多資料歸到乙類。
目前有些提供資料的政府機關難以免費提供資料是因為被要求歲入,歲入不夠可能影響來年預算。若要實現 開放為原則,收費為例外 ,是不是也要檢討要求機關歲入這個結構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