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利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就政府資料之分類及以民事契約約定其授權利用之收費項目有所依循,以擴大推廣政府資料活化應用,特訂定本原則。

請問,所以這會經過一個立法的過程嗎?那與現行的法令之間的關係會是什麼?例如規費法或其他可能的法令

感謝 @whisky 詢問。關於此項原則(民事契約)和現行規費法、資訊公開法等法令之間的關連,請 @opendata_mis_ndc 撥冗回答。

規費法及資訊公開法為法律,條文修正須經法制程序;本原則為行政機關基於執行權責需要而訂定的規則,讓行政機關對事務的執行有一致性的作法,無須經過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