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原則所稱政府資料,指各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作成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詮釋資料(metadata)等。

表單是否應該寫進這一條裡面啊?

感謝 @ifulita 的意見。確認一下,意思是「電子表單資料」和「文字、數據資料」不同?可以舉例說明嗎?

有時文字、數據資料並不會加以整理成電子表單資料,因此雖然電子表單資料裡面的東西可能會和文字、數據資料一樣,但將文字、數據資料整理成電子表單資料後它們應該視同二份不同的資料,比方說今天內政部只提供過去一年每個月結婚的新人數目是多少對而沒有將其整理成電子表單資料,之後為了方便讓人看懂又提供了有將其表格化的電子表單資料,雖然這二者是一樣的內容,但看起來就是不一樣吧?因此我才會覺得這部分應該要寫清楚才對。

請問為什麼要特別強調「電子資料」?那例如中選會過往 50 年的選舉公報,在還沒有被「電子化」前該如何看待?是否所有資料都需要被「電子化」後才能列入規範?

謝謝 @whisky@ifulita 的詢問。對於未電子化之紙本資料如何適用此規則,請 @opendata_mis_ndc 分享目前的想法。

目前聚焦於可以透過網路傳輸方式開放予民眾使用之電子資料,規範訂為"本原則所稱政府資料,指各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作成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詮釋資料(metadata)等。",各機關就歷史資料,則視規劃情形進行電子化。

那麼可以請問一下各機關的歷史資料目前各自規劃電子化的進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