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料之類型,區分如下:
- 甲類資料:為開放資料,指各機關以開放格式提供,且以無償、不可撤回,及得再轉授權方式授權利用為原則者。
- 乙類資料: 為有限度利用資料,指各機關以開放格式提供,且以有償方式授權利用,並保留事後撤回之權利者。
- 丙類資料:為不開放資料,指因法律規定不得公開,或因資料敏感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各機關首長核可不予開放者。
各機關之資料列為甲類資料者,應整體考量該資料提供使用之公益性、是否涉及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原建置成本與額外客製化費用,及資料提供機關是否有完整權利或得否再轉授權提供等因素。但各機關之資料建置或取得成本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提報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審核後,始得列為甲類資料。
甲類資料之授權條款,由行政院訂定;乙類資料之授權條款,由各資料提供機關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