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政府資料之類型,區分如下:

  1. 甲類資料:為開放資料,指各機關以開放格式提供,且以無償、不可撤回,及得再轉授權方式授權利用為原則者。
  2. 乙類資料: 為有限度利用資料,指各機關以開放格式提供,且以有償方式授權利用,並保留事後撤回之權利者。
  3. 丙類資料:為不開放資料,指因法律規定不得公開,或因資料敏感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各機關首長核可不予開放者。

各機關之資料列為甲類資料者,應整體考量該資料提供使用之公益性、是否涉及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原建置成本與額外客製化費用,及資料提供機關是否有完整權利或得否再轉授權提供等因素。但各機關之資料建置或取得成本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提報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審核後,始得列為甲類資料。

甲類資料之授權條款,由行政院訂定;乙類資料之授權條款,由各資料提供機關自行訂定。

丙類資料讓人感覺很奇怪 - 前面兩類是依照資料的開放程度來分類,所以甲是開放,乙是不開放(收費,使用限制),但最後為什麼還要再來一個丙類,同時把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範拉進來了。提到不得開放時,其實說的是不得公開 - 而這一塊,事實上已經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管理了。

在這裡面,其實應該有一塊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中蠻模糊的部分,就是不需主動公開的資料 - 例如業務上收集的資料,例如政府案子承包後所累積的資料 - 這一部分才是該特別去規範和說明的 - 但目前這一條規定,似乎並沒看到這問題,同時也不同的問題混在一起談了